需要什么样的《基础设施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时代PPP项目需要什么样的招投标机制来保障?这是行业中每个研究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PPP项目并非我国全新的模式,国务院明确提出PPP模式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建设模式加快了步伐。由于PPP项目不同于一般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其特殊性决定了需要全面分析PPP项目每个环节的特点以及供应商的特点,为这类项目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及其管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说明PPP项目实践中,在招标、采购阶段需要完善的运行机制、承载制度规范、综合施策,来保障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日前,在国家发改委主办的全国促进民间投资经验交流现场会上,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巡视员郝雅风透露,法规司正在着手制定《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PPP项目实际操作予以规范指引,业内对此高度关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也总结出了业内人士关于当前PPP项目招标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归纳了他们的观点,为《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建言献策。

第一,中标人与实际实施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当社会资本中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后,通常由社会资本自行出资,或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事项。而项目公司并非实际中标人,所以在PPP项目中就存在招标确定的中标人,与实际操作实施项目主体并不一致的情况。

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当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标人与实际实施主体不一致时,是否构成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转让”的情形,需要作出明确界定。

第二、通过招标方式实施的PPP项目,项目初期未成立项目公司的PPP,在项目合同生效后,是否需要继续合同的存续。也许会有人认为,此条需要在合同中约束即可,实际上不然,招标的活动最终都落实到合同的执行中,此阶段如加以规范则会避免合同执行中的推诿和扯皮等,更利于事中管理。

2015年发改委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和谈判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实践中,通过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初期阶段并未组建,政府方先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合作意向,来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也对PPP项目合同生效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前就本项目所达成的协议,是否会继续存续进行约定,所以建议在《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能加以明确此问题。

需要明确企业PPP项目自主招标具体适用情况。《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已经发布,但是社会资本中包括国有企业的,是否可以自主招标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般PPP项目大多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纯社会资本建设的PPP项目如何区别“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希望能给予明确的范围。(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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