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 的责任,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了按他的年龄和智力应当识别的危险活动、危及别人的行为。
二,对于学生不能识别的危险行为,学校已经责令改正,但学生不听劝阻。
三,学生有特殊情况(如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家长没有告知学校,学校也不可能知道。
四,学生有异常情况,家长知道或经学校告知,但家长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五,学生的伤害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造成的。
六,学生的伤害事故,是由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造成的。
七,学生自杀、自伤。
八,学生在对抗性、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如篮球比赛等)中受伤。
九,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受伤。
十,学生在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受伤。
十一,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生在自行滞留学校、自行到校受伤。
相关法律规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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