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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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证人出庭是义务,不是权利。不是愿不愿意的问题,是在必要的时候必须出庭的问题。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出庭的,法院可以签发强制出庭令要求其到庭庭。

2.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强制到庭后依然拒绝作证,法官就可以予以训诫,或者处最高十天的拘留。

3. 当然,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则,如果是被告人的父母、夫妻或者子女,可以不出庭。以免出现至亲相指的悲剧画面。

4. 当然,实际上,我国刑事案件中,愿意出庭的证人非常少。某些基层法院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0%,成为诉讼活动中除了“执行难”以外的另一个新难题。

5. 比如前段时间新闻里说的一个男子为保护女朋友,被人捅死,女朋友拒绝出庭的事件。这种案件,其实法官也很难做。如果真的强制这个女朋友出庭,她可能从头哭到尾,也难以提供有效的信息点。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6. 不出庭作证就等于不作证么?完全不是。在开庭前,侦查机关(比如民警)都会向相关的证人进行调查,询问相关案情,很多案件,证人要经过多次、反复的询问,这种询问笔录,就是文字化、书面化的证人证言,同样具有证据效力。这就是为什么我国证人出庭率那么低,但为什么依然能定案的原因。当然,证人出庭,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

7.申请证人出庭,一般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为什么申请证人出庭,从律师角度而言,一般是特别有利于被告人,比如证人的证言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证人的证言对被告人非常不利,但是他的笔录和其他人的笔录无法印证,或者他自己的多份笔录相互之间也诸多矛盾,辩护律师有充分的准备和信心,可以在法庭上对其进行质问,证明他在说谎。总之一句话,对于律师来讲,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不要胡乱向证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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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中,有些证人担心出庭作证被打击报复或者与被告人熟悉,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出庭作证,还有些证人认为出庭作证耽误工作也不愿意作证。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就会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阻碍司法正义的实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具有作证的法律义务,为了遏制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行为,刑事诉讼法有着专门的规定:


最新版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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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作为普通公民的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并不太愿意出庭作证,同样的,由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可能涉及大量的证人证言,无论是公诉人、法官还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不会要求每一个作出证言的证人都要出庭作证,通常只会针对某些明显作出了虚假证言或是为了更明确案发事实的情况时,才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在以前的办案过程中,我申请过不少证人、侦查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调查的询问,所以大体可以采取以下经验处理:

一、申请普通证人出庭的方法:

申请普通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的功课比较多,首先如果该证人是己方的有利证人,则直接申请出庭即可;如果是控方证人或其他并非直接指向罪与非罪的事实的证人,则需要经法院许可后,方能够出庭作证。


对于此类证人出庭的申请,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仔细研究其证言的稳定性,如是否发生过反复、翻供;是否符合日常基本认知或基本逻辑;供述内容是否与案发时的客观相符,如证人证明为晴天而实际案发当日为雨雪天气等。

有时候,证人的供述还需要律师自己到案发地点进行核实。

如我曾经办理过的某起暴力伤害案件,证人宣称在200米外目睹到案件的发生过程,而当实地查看后,案发地与证人当时所在地之间存在一排砖垛,挡住了证人的视线,证人客观上无法看到案发过程;

所以,总结来说就是律师选择要出庭接受询问的证人,必须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且证言的内容存在重大疑问或矛盾,同时必须要尽力保证在发问时一击中敌,否则很可能会被对方反杀,而令自己处于更为不利的地步。

二、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方法:

由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具有特定的法律身份,并且在案件的证据材料中,其意见和结论对于案件的认定具有严密的关系,所以申请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时,主要理由充分,法院会采纳律师的请求,并且上述人员基于职务特点,对于法院的出庭通知会予以尊重。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很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已经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案件庭审过程中,如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交警作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体,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侦查人员对抓捕、讯问被告人的过程接受法庭质询等。

三、申请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人员出庭的方法:

在现在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并非为了判案而判案,我所遇到的很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希望能了解透彻全案的事实经过,尤其是在专业的经济金融领域、贸易进出口领域、期货和证券领域等,法官也知之甚少,此时就会申请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出庭进行解释。

比如在某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某件黄花梨家具,公诉机关按照海南黄花梨认定涉案金额,并且鉴定意见书中,也没有明确证实该家具确为海南黄花梨。于是我们通过寻访后,申请海南某知名的黄花梨专家出庭,专家在法庭上讲解黄花梨的识别方式,并且指出涉案的家具极其类似越南黄花梨,而非海南黄花梨,最终经过更为专业的鉴定,该家具果真为越南梨而非海南梨,而最终的涉案金额也直线下降。

所以申请证人出庭并非难于上青天的事情,只要律师功课做得足够深入细致,将申请证人出庭的必要性阐述清楚,那么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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