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村户口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么?

由于工作或者购房需要,很多农村人将户口牵至城市。但随着耕地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进行,未来农村土地将具有很大的升值潜力。

非农村户口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么?

那么,身为非农户口的农村人,还可以继承父母分得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吗?

承包地、宅基地不存在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

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权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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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其实宅基地本身和承包地相同,都是分配到“户”,本身不具备继承的问题。但是宅基地与承包地不同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也可以继续被使用。

但此时的宅基地并不属于被继承,因此,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保留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提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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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仅是一号文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提到“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城镇的位置影响土地权益回收与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看起来自相矛盾的条款,其实有着重要差别:落户是否为“设区的市”。所谓的“设区市”就是设有区一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市。

如果仅仅是迁入农村附近的城镇,承包权、宅基地都是没有影响的,毕竟国家也在加大乡村城镇化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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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保留农村户口,未来很吃香

不管是产业发展,农村本身的建设投入,政策一直在向农村偏移,加上近两年土地确权、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的脚步加快,农村户口将比城市户口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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