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株蘭草判三年”案將再審,蘭草為何如此金貴?

5月23日,農民秦運換從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終於領取到一份“再審決定書”。“再審決定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案件將由盧氏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他兩年來一直苦悶煎熬的心,終於開朗起來。

時光倒流到兩年前。2016年4月22日,家住盧氏縣黃灣村的秦運換,到附近山上挖白芨等中藥材,順便採挖了3株蕙蘭,在回家途中被森林公安查獲。隨後,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對秦運換提起公訴。秦運換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那麼,大家習以為常的蕙蘭到底是什麼植物,竟能讓秦運換們深陷囹圄?處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的植物,到底算不算需要受法律保護的物種?

國際條約沒有轉換成國內法,就不受法律保護

2016年12月,盧氏縣人民檢察院是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對秦運換提起公訴的。

但是,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1999年8月4日由國務院批准,並由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發布)收錄的近400種植物中,並沒有蕙蘭。中國野生植物保護協會也表示,目前蕙蘭尚不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王利民坦言,作為一個從事園林花卉和植物保護的科研人員,他迫切要求儘快對蘭科植物加強保護。他強調,雖然將來整個蘭科極有可能被列入保護名錄,但目前尚未列入,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這是基本常識!

河南共同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啟超也指出:“沒有公佈,從法律意義上講,蕙蘭目前尚不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就不受法律保護。”他解釋,我國的罪行法定原則中的“法”指的是我國的《刑法》,國際條約必須轉換成國內法才能適用,不能直接引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來定罪量刑。蕙蘭尚未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名錄,採挖蕙蘭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蘭科植物瀕危,亟須加強保護

王利民表示,秦運換們採挖蘭草,是在蘭科植物還沒有納入國家保護名錄的情況下進行的,雖然不能算違法,但並不等於蘭科植物不需要保護。他呼籲國家儘快把蘭科植物納入保護名錄。

近些年我國野生蕙蘭資源不斷減少。十多年前,他到河南境內的大別山、伏牛山考察,能發現成片成片的蘭草,現在明顯沒那時多了。

其次是蘭花本身繁殖機制的特殊性,很難繁殖,這也是它被列入瀕危植物的原因。蕙蘭種子十分細小,如灰塵一般,但每個果實裡的種子數量十分巨大,有幾十萬乃至幾百萬粒之多。種子裡的胚胎髮育不完全,必須與特殊的菌類共生才會發芽。蕙蘭群落越大,土壤中共生菌的數量也就越大,種子落到土壤中,發芽的可能性也就越高。人類的採挖,會減小群落的規模和數量,破壞土壤中的共生菌生態,即便種子落入土壤,能夠發芽的比例也大大降低,新生的蘭株幼苗就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加劇蘭花群落消亡。

王利民提醒,蘭科植物其實是一個龐大的種屬,秦運換等山區農民經常採挖的白芨、天麻等中藥材,也都是蘭科植物,都具有野生狀態難於繁殖的特殊性,都屬於瀕危植物。將來一旦列入保護名錄,再採挖就絕對是違法的。

在沒有列入之前,他呼籲全社會也要樹立保護意識,保證野生蘭科植物資源的永續發展,留待更好地研究利用。同時,建議農林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宣傳力度,讓農民和全社會都認識到保護蘭科植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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