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僱“臨時工”傾倒12噸鉻超標廢水 雙雙獲刑

作坊的電鍍廢水直排,因此獲刑半年;耍小聰明,讓外單位的臨時司機用吸糞罐車,用以傾倒鉻超標廢水,最終老闆和“臨時工”雙雙獲刑……6月4日,在環境保護日來臨之際,重慶高院發佈了一批汙染環境罪典型案例。

案例1 作坊電鍍廢水直排獲刑半年

2017年10月至11月23日期間,李某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租賃重慶市沙坪壩區鳳凰鎮某處廠房,進行電鍍(陽極氧化)生產,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外環境。

經監測,該作坊排放的廢水中,總鉻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3.8倍,六價鉻超標12.2倍。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 000元。

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案發後,上訴人李某並未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汙染、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適用條件,不得免予刑事處罰。

汙染環境犯罪侵害的法益不僅是環境管理制度,還關係到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甚至子孫後代的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從嚴懲處,對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二審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老闆僱“臨時工”傾倒鉻超標廢水雙雙獲刑

盧某某系四川省某玻璃有限公司漁箭分公司(以下簡稱漁箭分公司)負責人,為了節約處置費用,2017年1月17日,他電話聯繫被告人羅某,將噴釉車間循環池的廢水當一般生活廢水用罐車拉出公司隨意處置。

被告人羅某系重慶市榮昌區某環衛設施服務部(以下簡稱環衛服務部)的臨時司機,擅自駕駛屬於環衛服務部的渝C69299中型吸糞罐車,於2017年1月17日晚八點至次日凌晨二點,將漁箭分公司的廢水(約12噸)分三車轉運到外面。

法院審理查明,羅某先後在重慶市榮昌區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區外傢俱店門口(傾倒一次)及安富繞城公路與三礦井岔路口附近(傾倒兩次),通過人行道的雨水井口直接排放,廢水經市政雨水管網流入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紅色。

次日,安富街道向重慶市榮昌區環境保護局報告,經榮昌區環境監測站監測,渝C69299中型罐車內殘留廢水六價鉻超標6.3倍,總鉻超標11.5倍;漁箭分公司循環池廢水含六價鉻超標7.7倍,總鉻超標15.4倍;雨水井流入通安河交匯處總鉻超標1.4倍。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盧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2噸,其中含總鉻、六價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

盧某某犯罪後積極治理被汙染的河水,並支付了部分治理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判處被告人羅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盧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

案例3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獲刑一年

2015年至2016年8月期間,喻某在重慶市沙坪壩區 “凱源經營部”內進行生產經營。喻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聯繫多家企業,收購沾染有廢舊機油等物質的廢舊鐵桶、塑料桶等,並安排工人在上述地點對收購的廢舊桶進行沖洗、切割後再出售。

法院審理查明,該經營部在處置過程中,工人將廢舊包裝桶內殘液用塑料瓶吸出直接傾倒於汙水池,沖洗廢舊桶的廢水也直接流入汙水池,然後未經任何處理,通過汙水池裡的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經監測,該經營部汙水池周邊土壤已被石油類物質汙染。

經重慶市沙坪壩區環保局認定,該經營部內的廢包裝桶是屬於沾染毒性危險廢物的HW49類其他廢物。

2016年8月16日,凱源廢舊物資回收經營部被查獲。經清點稱重,從該經營部扣押的廢舊包裝桶共計重16.325噸,其中尚未清洗的廢桶7.745噸,已經清洗的廢桶7.9噸,已經切割的鐵皮0.68噸。

法院審理認為,喻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法應予處罰。鑑於現場扣押廢桶共16.325噸,其中7.745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因此,認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既遂8.58噸,未遂7.745噸,對於未遂部分,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對被告人喻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對16.325噸廢桶予以沒收。

有關負責人表示,典型案例的發佈,也是希望以此警醒大眾:保護環境,守法經營,切莫以身試法,以任何形式進行的汙染環境違法犯罪,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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