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是否構成對范冰冰的侮辱或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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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陰陽合同中約定由製片方承攬納稅, 演員的收入為稅後報酬, 該約定是有效的。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各種稅收的徵收均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人,然而並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繳納稅款。稅法對於稅種、稅率、稅額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而對於實際由誰繳納稅款沒有做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如陰陽合同中有關於稅費負擔的約定並不違反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

如果陰陽合同約定的稅款繳納義務人沒有繳納稅款,那麼法定的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約定抗辯稅務機關,但享有追償權。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僅只能約束陰陽合同的相對人,不能以此約定約束陰陽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約定的稅款負擔主體事後並沒有實際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則應根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人追徵稅款,法定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稅款負擔條款約定為由進行抗辯。法定納稅義務人繳納後,可以繼續向約定稅款承擔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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