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等權利

勞動派遣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等權利

案例:李師傅是一個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全管理崗位上工作了十年.現在用工單位正式工競聘上崗,不讓勞務派遣人員競聘,而且還對李師傅調崗降薪. 李師傅不解其惑, 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的權利是否平等?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調崗降薪如何維權? 現五哥調解室回答李師傅等勞務派遣工的問題.

首先,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的權利是否平等?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 五哥調解室告訴勞務派遣人員,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其次, 用人單位調崗、降薪, 勞務派遣人員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 而是單方面、強行將勞務派遣人員調崗、降薪,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不合法. 從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看用人單位在勞務派遣人員存如下情形之一才能調崗.一、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調崗;二、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可以經過培訓後調崗;三、雙方協商同意的情形。

如用人單位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崗位必須符合如下條件:一、調整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需,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二、調整後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水平跟原來崗位的工資相當。三、新崗位不帶有侮辱性、懲罰性。四、勞務派遣人員在一年內對用人單位調崗未提出異議的話,視為接受新崗位。一言以蔽之,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崗位,降低工資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

因此,五哥調解室建議:勞務派遣人員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異議。或者以書面快遞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異議或者要求恢復崗位!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恢復的話,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務派遣人員法律適用原則:

2013年7月1日《勞動合同法》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於2008年9月18日頒佈實施。第535號國務院令。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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