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單位,社保,關係

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要為職工購買的一種保險,用於保障職工的利益,社會保險是強制購買的,用人單位不購買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那麼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職工有怎樣的知情權?

一、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職工有哪些知情權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應當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納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第十七條還規定:“繳納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頌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自己,單位,社保,關係

二、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了繳費職工個人具有的權利:

(1)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當繳費個人依法履行了繳費義務且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時,其退休後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待遇。

(2)擁有知情權。繳費個人有權按規定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繳費狀況和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情況,在發現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有誤時,繳費個人可依法要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更正。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向職工公佈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3)享有監督舉報權。任何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權。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繳費個人認為其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4)享有申請仲裁、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當繳費個人與所在單位因社會保險義務的承擔情況發生糾紛時,可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繳費個人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的條件、給付標準、時限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時,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