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禁毒工程系列宣傳之十二:嚴厲打擊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製毒物品犯罪活動

全民禁毒工程系列宣传之十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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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設立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製毒物品罪,對違反《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易製毒化學品數量達到刑罰標準的,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案例一

夥同老外非法買賣走私黃樟油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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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至8月,澳大利亞海關查獲來自中國的黃樟油2849千克,涉及中國籍嫌疑人孟某。經查,孟某(大學生)在浙江打工時認識了澳籍不法人員,合謀向澳走私國家一類易製毒化學品黃樟油。孟隨後夥同歐陽某、楊某、張某等人非法收購黃樟油並偽裝走私到澳大利亞。2014年6月20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孟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歐陽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楊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萬元。 」

案例二

無視列管規定非法生產銷售

最終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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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溴代苯丙酮被列為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山東省沾化嘉鑫、博興貝利得和濟南萊思3家化工公司在未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情況下,非法生產、銷售溴代苯丙酮並流失到製毒渠道。公安機關查實3家公司在列管後共非法銷售58.9噸。2015年12月30日,上述3家公司負責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500萬元;銷售總監、技術總監孫某、張某等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至6年,並各處罰金150萬元;其他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 」

案例三

非法買賣醋酸酐

偽裝走私終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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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公安部接巴基斯坦禁毒部門通報稱:巴方查獲75桶醋酸酐,偽報品名為“甲酸”,總重量15.75噸。經查,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習某經人介紹認識巴籍嫌疑人 ABRAR;6月, ABRAR向習某提出要購買15噸醋酸酐,習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沒有經營醋酸酐資質的情況下,為謀取不當利益,找到賈某,非法購買醋酸酐後偽裝走私出境。2015年7月10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習某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判處賈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4.5萬元;判處其他涉案人員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 」

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非法運輸製毒物品罪”,進一步完善製毒物品犯罪罪名。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下調了製毒物品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從嚴打擊製毒物品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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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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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國家禁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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