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短褲上班被開除,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最近網上一則“男子穿短褲上班被公司開除”的消息鬧得沸沸揚揚的。

因為穿短褲上班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被公司開除,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解析一下這個事情。


《勞動法》25條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該男子穿短褲上班,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麼?

我們國家沒有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做出任何的明確性規定,所以實踐中對此類問題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例如:員工偷竊公司財物,打架鬥毆等,被開除大家比較容易接受,但是偷盜也要分多少,物品是否貴重。

假如公司生產一些非常小的物品,成本價只有幾分幾毛那種的,比如塑料袋等。員工偷一些回去,雖然價值不高,但是行為惡劣,究竟是偷盜還是職務侵佔,是不是夠得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打架鬥毆中,後動手的一方,屬於正當防衛,還是一起開除,也是有爭議的。

所以男子穿短褲上班,的確算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至於是否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還難以定奪。該男子起訴公司賠償,公司未必能夠有勝算贏。


穿短褲上班被開除,公司的做法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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