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新《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共建和諧仁懷

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7第18號)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已於2017年11月30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預防職業病,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生產安全。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和保障機制,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狀況,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開發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規劃和安全生產實際,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措施,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依法履行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指導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與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十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本單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未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安全評價、安全檢測監控、安全設施設備等安全產業。

第十二條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及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滿足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各管理層級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七)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八)從業人員(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應當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九)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應當經原批准單位同意。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到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作業環境等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每年再培訓時間以及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崗前安全生產培訓、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國家規定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

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規劃、佈局、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滿足緊急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

(二)場所安全平面佈局、安全警示標識、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並保持完好有效;

(三)根據生產、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洩漏、防雷、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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