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盗铃”的寓言哲理大家都耳熟能详
虽然觉得有些可笑
但这并不“妨碍”有人copy复制
搞事情呀!
▍案例一:
在5月21日,这样一个充满爱意的日子
济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刘某到天桥区车管所,开始了一场“欺骗”
刘某称车牌AX1B90丢失,需要补领
工作人员按流程给他办理了相关业务
由于号牌制作需要几个工作日
所以,刘某并不能领到新号牌
嗯,这一切都没什么毛病
在车管民警照例对补办号牌进行查询时
发现,办理补办号牌业务期间
该车一直在济南市区正常行驶
且车辆的前后车牌清晰完整
刘某的愚蠢行为浮出水面
虽然剧情平缓无波澜
但是事情却告诉我们
童话里美好的结局都是骗人的
不过,事实还告诉我们
奇葩年年有,五月特别多
▍案例二:
比刘某更奇葩的是另一个刘某
为了区分,可以称刘震某
5月17日,刘震某到天桥分所补办号牌
几天后,刘震某开着车牌号完整的爱车
“大摇大摆”的去领取新号牌被民警识破
经查,刘震某在补办号牌期间
车辆在市区正常行驶,且号牌完整
这么明目张胆
是赤裸裸的挑衅吗?
嗯,故事讲完了
说说恶意补办号牌会有什么后果吧?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 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骗补号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要再用寓言故事的伎俩
来考验蜀黍的智商
毕竟大家都是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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