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有沒有時效?

良田優品1

依我之見:我國刑事申訴是沒有時效期限的。

為什麼說沒有時效期限的呢?

一,這是刑事訴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刑事訴訟是針對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依照刑事訴訟法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國家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分別行使相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權利。由於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由立法機關制定並公佈的法律是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公諸於公,犯罪嫌疑人的一個具體行為要結合法律抽象概括的規定的適用,不同的辦案人員的文化背景丶生活閱歷對有關法律概念‘’文字‘’的具體內涵的理解,對法律概念‘’文字‘’的外延的理解是有差異,這種差異有可能因個人認識水平的差異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我國的法律制定的主體多元也可能發生錯案發生,比如,從廣義上講全國人大是法律的制定機關,而立法法又賦於了國務院和各部委,以及各省丶市丶區,設區的市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丶條例的權力,當‘’法律‘’與上述法規規章條例‘’打架‘’時,因辦案機關人員的不同理解,就可能辦理‘’冤假錯案‘’。

二,正因為上述辦理刑事案件是人在辦理,是人,就會有錯誤,從古至今都不可能徹底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所以我國刑事訴訟在立法時就確立了‘’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為此,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設專章制定刑事案件糾錯程序即‘’刑事申訴程序‘’,而該申訴程序專章中從頭至尾既無明文規定申訴時效期限,從訴訟立法確定的‘’事實求是丶有錯必糾‘’的原則中也推理不出立法機關有限制‘’刑事申訴‘’的立法意圖,所以,刑事申訴法律上是沒有時限和次數限制的。

三,近幾年,在糾正‘’冤假錯案‘’的司法實踐證明,只有堅持‘’事實求是丶有錯必糾‘’,而不違法的人為設限,才能真正做到‘’有錯必糾‘’,比如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強姦殺人案、聶樹斌故意殺人案等均是家屬幾年丶十幾年申訴,幾級法院,以至最高法院多次再審,最後才糾正了錯誤。

四,關於最高法院制定的有關刑事申訴的有關規定,如果與上位法,即《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規定相抵砫,應該是超越基本法的解釋,應該是自始無效。根據《憲法》〈修正案)的關於加強‘’違憲審查‘’的規定,我相信最高法院的關於‘’刑事申訴‘’的‘’違憲‘’問題會在不久的將來得到糾正。


唐先明75443043

刑事案件申訴時效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法院應當受理。有三種情形即使超過兩年了,法院也應當受理。

根據201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對申訴時效作了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如果是以下三種情形,法院也應當受理。一是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的; 二是原審被告人兩年內提出申訴,法院未受理的; 三是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特別是原審被告人持續申訴,就沒有時間限制,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原審被告人的申訴兩次被法院駁回,再繼續申訴的,法院不再受理。

原審被告人申訴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即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原審被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對以下五種情形可以申訴:

一是主要事實不清。二是證據不足或相互矛盾。三是適用法律錯誤。四是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五是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違法亂紀。具體的看截圖。


陳看法

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多長時間內可以申請申訴?這涉及刑事案件的申訴時效問題,對此問題,現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此可以看出,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申訴人就可以申請申訴了。那麼,多久後,法院就不會受理申訴人的申訴呢?也就是申訴時效是多長呢?對此問題,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的;(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申訴時效一般為兩年,特殊情況下,不受兩年限制,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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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當真?基本上是沒有申訴的。



6月漫天飄雪

申訴是證明案件存在冤假錯案,只要有證據證明案件生效判決存在問題,都可以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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