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散户索赔大股东 虚假陈述案被法院受理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全通教育(300359)投资者诉大股东陈炽昌、林小雅夫妇虚假陈述索赔一案,投资者要求大股东陈炽昌、林小雅对自己遭遇虚假陈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而本次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大股东陈炽昌、林小雅虚假减持。投资者诉讼材料显示,原告系根据全通教育的信息披露公告投资其股票。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表明,2017年2月20日,全通教育根据陈炽昌、林小雅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告》,称2017年2月16日,林小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95万股,减持比例0.78%。2017年2月17日,陈炽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100万股,减持比例1.74%。但2017年2月17日陈炽昌向许某色账户转让股份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许某色账户实际由陈炽昌、林小雅共同控制使用,资金主要由陈炽昌和林小雅提供,许某色账户持有的1,100万股“全通教育”股票实质上是为陈炽昌、林小雅代持。

对此,广东监管局认为,陈炽昌、林小雅隐瞒股份代持关系,导致全通教育2017年2月20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广东监管局责令陈炽昌、林小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60万元罚款。

此次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本次起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据此可认定陈炽昌、林小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2月2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7月22日。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2月20日到2017年7月22日之间买入全通教育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全通教育股票,可发起此次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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