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博山區法院幹警劉剛為您詳解:受脅迫民事法律行為的認定

「以案说法」博山区法院干警刘刚为您详解:受胁迫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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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以案说法」博山区法院干警刘刚为您详解:受胁迫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訴訟中,被告蔣某提出該協議系其在受脅迫情況下籤訂,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本院經審理查明該協議簽訂的過程為:原告王某給被告蔣某打電話約其去博山美食園一個飯店協商原告賠償事宜,後被告蔣某給證人劉某某打電話,被告與證人一起前往,相約過程,原告方並未威脅或者脅迫被告及證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爭議較大,原告便扣下了被告的車鑰匙,但雙方沒有發生肢體衝突,被告及證人也沒有選擇報警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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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經審理後本院認為,本案雖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但關於原告因提供勞務受傷賠償事宜,原、被告雙方已經達成了協議,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即為認定該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裁判結果

被告雖然主張該協議是在受到原告脅迫的情況下籤訂,但從該協議簽訂的前期約定、協議簽訂過程中雙方的商榷以及原告方暴力的大小和危險性及被告事後的救濟途徑等來看,均未達到在足以使被告無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下作出與其真實意思不相符的決定。同時,被告事後按照該協議自覺履行了第一期債務,故從以上事實可以認定,該協議屬合法有效協議,雙方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故被告應當按照協議支付原告賠償款2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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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受脅迫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屬於可撤銷的行為。《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脅迫包括威脅和強迫,其本質是使對方處於無法反抗而作出有違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表示。在日常的生活中,脅迫的表現方式往往是雙方不平衡的力量對比,比如一方人高馬大或者人數眾多給對方造成心理上的恐懼導致作出與其真實意思不相符甚至相悖的表示。這種情況下,即使已經取得了相關的協議,在日後的處理過程中也依賴於對方的認可與否,並不必然發生法律效力,甚至多數情況下可能導致協議的無效,使自己的權利得不到救濟和法律保護。因此,即使在真實有效的基礎法律事實已經存在的情況下,也要採用法律允許的手段合法維權。

當前正處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時期,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成為新常態,人人信仰法律、敬畏法律應當成為社會活動的最低要求和準則,切不可莽撞違法、冒險碰觸法律底線,否則很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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