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 簽訂三方協議三方面要注意

六月又進入了一年一度的畢業季。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一般會按照學校要求籤訂一份被稱為三方協議的文件,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那麼,三方協議到底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違反三方協議應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簽訂三方協議時又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聽聽房山法院的法官怎麼說。

案例1 三方協議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法官說法

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果因三方協議發生爭議,不能適應勞動合同法調整處理。王小強依三方協議認為其與某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無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王小強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屬於在校大學生畢業前的實習,在此期間,王小強還屬於在校學生,接受學校的教學管理。某公司雖在王小強實習期間給其發放勞動報酬,但因王小強並不具備訂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雙方形成的應為勞務關係,而非王小強所主張的勞動關係。

案例2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方協議”須承擔違約責任

陳小軍是北京某高校畢業生,2016年5月與某公司簽訂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約定2016年7月1日陳小軍正式到公司報到,協議中還約定“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然而,等到即將報到的時候,該公司通知陳小軍因公司業務不景氣,已經取消了陳小軍所應聘的崗位,希望解除就業協議。陳小軍認為自己因為簽訂了“三方協議”,就沒有再去找其他工作,如今公司違約讓他失去了其他的就業機會,陳小軍希望該公司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最終,雙方因為協商不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該公司不願意繼續履行協議,法院最終判令該公司支付陳小軍違約金5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雙方之間基於自願達成的約定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因此三方協議雖不是勞動合同,但仍具有約定的法律效力。作為民事合同,三方協議雖並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卻可以適用合同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案例中,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三方協議的約定,陳小軍有權要求該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的約定,提供約定的工作崗位,也有權要求該公司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案例3 畢業生因另擇業解除“三方協議”須交納違約金

李小華是北京某高校畢業生,2016年6月與某企業簽訂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訂協議後努力準備公務員考試,後來李小華被北京市某區機關錄取。於是李小華決定與原先簽訂了就業協議書的公司解除協議,該公司要求李小華按照雙方的約定交納5000元的違約金,李小華認為就業協議書並不是正式的合同,而且如今就業競爭激烈,畢業生就業難,在公務員考試之前畢業生為了能有一份保底的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也是形勢所迫,故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後該公司將李小華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5000元。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李小華支付該公司違約金3000元后,解除就業協議書。

法官說法

三方協議本質上是法律上的合同,是不同於勞動合同的一種普通民事合同,協議條款是各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約定的內容就具有法律效力,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畢業生,一旦違反,都會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三方協議時應考慮清楚,一旦雙方簽字蓋章後,就業協議書便有了法律效力。

案例中李小華認為三方協議不是正式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但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充分預見自己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一旦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約定,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官提示

注意三個方面

簽好三方協議

法官提示畢業生們,三方協議雖然不是勞動合同,但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違反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簽訂三方協議時,一定要嚴謹嚴肅。不要因為其不屬於勞動合同就草率行事,不計後果。

一、遵守簽約流程 做到胸有成竹

三方協議的簽訂程序一般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就該學生畢業後去該單位工作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之後,首先由大學生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和應聘意見並簽名,再由用人單位簽訂意見,最後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就業主管部門簽訂意見。這個順序很重要,學生一定要等用人單位填寫完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完後就直接到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萬一用人單位承諾內容有變,就可能發生糾紛。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二、把握簽約細節 切忌馬虎大意

簽訂三方協議時,要認真核對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名稱一致,一字之差都可能導致協議無效。要明確試用期時限,通常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1年。如果在三方協議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那麼正式簽訂合同時若用人單位還約定試用期的話,兩個試用期加起來不得超過6個月,超出部分無效。要格外注意明確違約金數額,通常公司在簽約時會主動提出違約金的金額,然後寫到三方協議的備註欄裡,畢業生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三、利用備註約定 積極正確維權

現行的三方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工資、獎金、補貼、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備註清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為畢業生提供約定的崗位及相關福利,畢業生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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