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3個月的試用期被延長至6個月,該忍嗎?如果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昨天,有讀者私信給小編,詢問遇到“試用期被無理由延長”的情況時,應該怎麼辦?


事情是這樣的:該讀者的朋友,暫且稱小A吧,當時找工作時總共收到了3份offer,在精挑細選之後,小A選擇了現在的這家公司入職。當時說好的試用期是3個月,如今3個月馬上就結束了,小A卻被公司HR告知,由於公司的規定,試用期要延長至半年。

3個月的試用期被延長至6個月,該忍嗎?如果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看到這種事情,很多人的第一反應肯定是忿忿不平,明明說好的3個月,突然變成半年,任誰都會有點兒接受不了。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時,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們得知道,試用期到底是什麼?企業是否能夠隨意更改試用期的期限?根據規定,試用期是指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及勞動者互相對彼此是否符合自身要求進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種雙向選擇的表現。

與此同時,對於試用期時限的長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勞動合同在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而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規定期限的,試用期則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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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該公司隨意更改試用期時限,是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如果試用期員工覺得接受不了的話,則可以根據“試用期是雙向選擇”的原則,提出離職申請。

而很多人不敢提出離職申請的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其認為在試用期期間提出離職申請,是“違約”的行為,需要支付企業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如果你也是這樣想的話,那麼恭喜你,你想多了。

一般情況下,試用期員工只需提前3天提出離職申請,即可辦理離職手續。只有在因員工行為導致公司出現重大損失,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員工接受公司安排的專項培訓、簽訂了服務期限制的協議、並在協議期內離職等三種情況下,才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以賠償公司的損失。

3個月的試用期被延長至6個月,該忍嗎?如果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而由於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是發生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因此,在試用期內離職,需要認真的考慮以下幾種情況:其一,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對於損失情況,公司有無相關認定;其二,是否接受公司安排的培訓,是否簽訂服務期限制協議等。

如果在試用期期間,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那麼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之後,才能離職。與此同時,如果在試用期期間參加了公司安排的培訓項目,並且簽訂了服務期限制協議的話,那麼,在協議服務期內離職,則需要分攤一定數額的培訓費用。折算公式為:賠償金=培訓費用*(協議服務期-已服務期)/協議服務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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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上述兩種情況都沒有,那麼恭喜你,不用賠償公司的任何損失,即可離職。如果公司以扣押證件、或拒付試用期工資為由,拒絕離職並要求賠償的話,則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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