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的司法裁判規則系列2——上海篇

作者閱讀上海法院相關判決120篇總結歸納。

除了裁判應用規則又增加“律師支招”及“律師點睛”板塊,指導企業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條款,有效提高法院同時支持兩項訴訟主張的概率。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的司法裁判規則系列2——上海篇

糾紛溯源

違約責任制度作為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內容,約束著合同雙方嚴格履行己方義務,合同雙方可以通過違約制度增加相對方的違約成本,從而避免相對方在利益驅使下作出違反合同約定的不誠信行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了主要的三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此外,還有一種非常重要、也是實踐中最常見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合同當事人經常在合同糾紛中遇到的問題便是:如何在訴訟中列明訴訟請求才能最大程度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到底能否同時主張?

從法律規定來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這兩條法律規定的表述來看,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應該是不能同時主張的。

從理論上看分析,我國堅持的是“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原則。一般而言,所有的合同適用的都是補償性違約金,因而與懲罰性賠償不可兼得。當然,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但是在未特殊說明或約定的情況下,應推定違約金的性質為補償性違約金。

司法實踐中對於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主張的問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結果各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合同是否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如何進行約定、合同的性質,都會影響到裁判的結果;第二、法官對這一問題理解的差異。部分法官側重於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且守約方的主張不存在顯示公允之處,則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也有部分法官堅持“損失填補原則”,如果支持守約方的其中一項主張已足以彌補其因違約遭受的損失,則對其他違約主張不再予以支持。

本篇文章總結的司法裁判規則是依據合同對於違約金、損失賠償的不同約定類型進行分類的。

類型一: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

【裁判規則】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同時還約定了損失賠償,此時守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法院均予以支持的概率比較高。

【司法案例】

案例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法院均予以支持——A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B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2012)滬高民一(民)終字第28號)

判決摘要: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5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如造成承包人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承包人的全部經濟損失(直接和間接損失)……綜上所述,B公司應承擔的停窩工損失為45,000+2,166,925+434,089=2,646,014元……關於B公司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違約金,A集團原主張合同總價的2%即108.89萬元,訴訟中變更為89.46萬元,B公司對此違約金數額予以確認,故雙方已不存在爭議,應予以認定。

案例二:貨運代理合同中當事人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損失賠償,法院認為這兩項均構成守約方的損失,故均予以支持——A進出口有限公司與上海B船務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上訴案((2011)滬高民四(海)終字第23號)

判決摘要:本案中,涉案貨款人民幣219,600元,貨物運費人民幣14,400元,公證證據保全費人民幣800元,住宿費人民幣1,204元,二審委託檢驗費人民幣1,400元,公證機關取樣檢驗費用人民幣4,900元,計人民幣242,304元,上述費用是A公司貨物全損和保全證據、檢驗貨物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應予支持。此外,涉案貨物是出口貨物,如果出運環節發生問題導致不能出運,外貿合同不能履行必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B公司應該知道該違約損失的存在。但A公司以合同總的貨款而不是未履行部分的貨款的30%支付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故本院酌定A公司對外貿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的貨款人民幣219,600元的10%,即人民幣21,960元為A公司的經濟損失。以上二項合計人民幣264,264元,系A公司在本案中所遭受的經濟損失,B公司應予賠付。

案例三: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遲延還房的損失賠償,法院在調整損失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均予以支持——上海A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2017)滬01民終12278號)

判決摘要:合同約定:如乙方(A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乙方按應付款項千分之一/日的比例支付逾期違約金……若乙方未按時交還該房屋,則應賠償甲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延遲向新租戶交付該房屋的違約金、中介費、律師費以及該房屋佔用費等)。房屋佔用費按當時日租金的兩倍標準計算……關於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問題,雙方租賃合同對於租金標準、支付期間、違約責任等均有明確約定,A公司自2015年7月起欠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B公司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因A公司在B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後並未及時騰空並搬離租賃房屋,故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佔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亦符合合同約定。

案例四: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和賠償金,守約方此外還另行主張實際損失,法院在酌情裁量實際損失金額的基礎上,對三項主張均予以支持——翁某訴姚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2017)滬01民終14612號)

判決摘要:

合同約定: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項附件等約定履行的,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萬分之二的賠償金,並應繼續履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項附件等約定履行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應當通知甲方,甲方除需支付十個工作日的賠償金(按總房價款萬分之二每日計)外,還需向乙方支付相當於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係爭房屋買賣合同因翁某違約而解除,姚某認為上述賠償金及違約金低於因翁某違約造成損失,故申請對係爭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要求賠償係爭房屋的差價損失……法院以姚某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翁某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姚立要求翁某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實際損失之訴請,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具體金額由法院酌情判處。

案例五:承攬合同中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單方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法院均予以支持——重慶A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上海B電梯安裝維修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上訴案((2017)滬01民終7033號)

判決摘要:合同約定:逾期付款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按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五計算……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前單方解除合同,則應向另一方加付總金額的20%作為損失賠償……合同解除時,B電梯公司已經按約為A物業公司指定的電梯提供了23個月的維修保養服務。故A物業公司理應履行尚欠的36,000元的付款義務。A物業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維保款支付義務的,B電梯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B電梯公司自願自維保合同解除之次日起,並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並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同時,定作人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B電梯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A物業公司以此理由拒絕賠償損失於法無據,但結合雙方對於維保合同的履行情況,維保合同中約定的提前解約賠償金明顯過高,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酌定解約賠償金為3,600元。

類型二:約定了違約金和其他性質的“補償金”

【裁判規則】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除約定違約金之外,還約定了其他形式的“補償金”,法院應結合合同約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對“補償金”的性質作出認定,並在此基礎上判斷守約方是否有權同時主張違約金和“補償金”。

【司法案例】

案例一:房屋預售合同中約定逾期交房須支付違約金,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須按修復費的0.1倍給予補償,法院認定該“補償金”與違約責任認定屬於不同法律性質,守約方可以同時主張——上海A置業有限公司訴徐某新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上訴案((2018)滬01民終3586號)

判決摘要:該合同第十二條約定,A公司如未在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徐某新、施某、徐某婧,應當向徐某新、施某、徐某婧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徐某新、施某、徐某婧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自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最後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該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A公司交付該房屋有其他工程質量問題的,徐某新、施某、徐某婧在保修期內有權要求A公司除免費修復外,還須按照修復費的0.1倍給予補償……修復補償款係為完成合同義務而爭取的補救措施,與違約責任認定屬於不同法律性質,故上訴人認為修復補償款與逾期交房違約金系重複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類型三:當事人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法院如何處理?

【裁判規則】

守約方主張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應由守約方承擔舉證責任。若守約方未能充分證明遭受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則法院一般以違約金數額作為損失範圍;若守約方能證明遭受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數額的,則法院可能酌情對守約方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予以支持,也有可能酌情提高違約金數額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

【司法案例】

案例一:合同約定“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按實際損失承擔責任”,由於守約方未能充分就實際損失進行舉證,法院判決以違約金作為賠償範圍——A港務工程有限公司與B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2015)滬高民四(海)終字第89號)

判決摘要:A公司與B公司已在合同的第八-5款約定,違約方承擔不低於合同總價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即1350000元,不足以賠償的按實際損失承擔責任。B公司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應當知曉,A公司未充分證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應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作為B公司單方撤船行為應當賠償A公司的損失範圍。

案例二:當事人僅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但是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法院對當事人主張的損失賠償酌情予以認定——竺某訴上海A裝潢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上訴案((2018)滬01民終2666號)

判決摘要:合同約定:因乙方(A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賠償給甲方30元……關於違約金及租金損失的問題,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以每日30元標準支付違約金具有合同依據,應予支持。另,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在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上訴人可以要求調高違約金或另行主張損失,但應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故一審法院在支持違約金的同時,酌情支持了部分租金損失,以彌補上訴人合理的實際損失,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當事人僅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但是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法院酌情提高違約金數額——胡某訴徵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2018)滬01民終1308號)

判決摘要:

合同約定: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中途終止合同,賠償對方一個月房租……本案中,徵某同時主張了一個月租金標準的違約金及損失賠償,且主張的損失遠高於約定違約金,一審法院依法以徵某實際損失為據,調高違約金數額。

律師支招

從本司法裁判規則系列援引的諸多案例可以看出,雖然司法實踐中對於守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裁判結果差異化非常明顯,但我們依然可以總結出一些可以提高法院支持率的經驗法則:

1、合同要同時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在進行案例檢索的過程中,作者發現,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守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法院均予以支持的概率非常之高。

2、如何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從類型一的五個案例中不難看出,這五個案例中的合同有一個共同點:將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約定分別適用於不同的違約情形。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是在合同模板的基礎上進行簡單修改就直接拿來適用,這種合同往往比較籠統,違約條款大多形同虛設,甚至有的合同根本沒有違約條款。以買賣合同為例,如果約定“甲方不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須承擔違約金,並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這樣的約定不僅增加了乙方對於損失的舉證難度,而且法院一併支持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概率非常低。

正確做法如下

首先,將合同項下的義務分成若干個履約階段或履約行為。例如,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於買方而言,可以將賣方的履約行為分為交付房屋、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其他附隨義務;

其次,針對不同的履約階段、履約行為制定不同的違約條款,分別適用定金、違約金、損失賠償等。例如,遲延支付價款須承擔違約金,每逾期一日須支付欠付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延遲十五日交付標的物須雙倍返還定金或(並)支付相當於合同總價款10%的賠償金;

最後,為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可以在法定解除權之外,再約定一個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並給觸發條件成就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責任。一旦條件成就,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例如,買受人支付任何一期價款逾期達十五日,出賣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告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相當於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此給出賣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間接損失)。

律師點睛

第一、如果適用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儘量不要約定明確的數額,而是選擇一種比較合理且能兼顧利益最大化的計算方式,同時也要考慮到這種計算方式的舉證難度;

第二、在合同引言部分載明合同訂立的目的,尤其是訂立合同存在特殊目的(例如轉售盈利)的。載明合同目的之後,有利於法院認定合同履行之後守約方可得利益的可預見性,特殊的合同目的可以作為守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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