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千万不要自定“霸王条款”,因为官司必输

2003年8月某日,袁某和儿子到某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录放机。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录放机,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品牌录放机,说这种录放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

商店千万不要自定“霸王条款”,因为官司必输

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根据说明书的介绍开始用该录放机学习英语。使用中发现,该录放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用上一天就已不太灵敏。看来,这台录放机的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大不一样。于是,袁某急匆匆赶到百货商场,找到那位女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我没法给你退货!”一气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商场所贴的店堂告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百货商场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无效,责令撤销这一店堂告示;支持袁某的合理要求,判令商场予以退货。

法官析案

商店千万不要自定“霸王条款”,因为官司必输

就消费者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商店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显然侵犯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由此可见,当消费者在该商店购买到伪劣产品,当然可以要求退换货物。商店不能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免除自己退货的责任。

商店千万不要自定“霸王条款”,因为官司必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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