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離同性婚姻有多遠|齊家

中國離同性婚姻有多遠|齊家

齊家家事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決書引起了轟動,引起轟動的原因應該是這份判決書正式的告知中國公民:同性在中國不可以登記結婚。(文末附有判決書全文)

中國是一個傳統的國家,對家庭、婚姻都是如此。中國不允許同性登記結婚,那世界上有哪些國家是通過正式立法允許同性結婚的呢?今日就給大家盤點一下。

荷蘭(2001年4月1日)

1998年1月1日

《家庭伴侶法》正式生效。之所以用“伴侶”這個詞是因為,這樣的話就涵蓋了“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但是這部法律頒佈時,不允許同性伴侶收養孩子。

2000年12月

荷蘭參議院通過一項法律,允許同性戀者結婚並領養孩子

2001年4月1日

法案於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不但允許同性戀者結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權益。

其實,在歐洲,荷蘭不是第一個承認同性伴侶的國家,但是卻是第一個通過正式立法賦予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同等權利的國家,也就是說,在荷蘭同性結婚和異性結婚在法律上是一樣的,比如允許領養孩子,享受一切社會保障等。因此,荷蘭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第一個允許結婚的國家。

比利時(2003年1月30日)

2001年6月22日

比利時部長會議上通過一項法律草案,規定在比利時境內的婚姻不一定必須是異性的結合,婚姻也可能由兩名女性或兩名男性結合。

2003年1月30日

比利時眾議院批准通過了一項允許同性戀者結婚的法案。6月1日,此法案正式實施,同樣的條件,不允許同性戀領養小孩。

2004年10月

放寬同性在比利時結婚的條件:同性伴侶一方只要在比利時住滿三個月即可在比利時結婚。

2006年

比利時國會通過法案,允許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直到此,比利時成為真正意義上允許同性結婚的第二個國家。

西班牙(2005年7月3日)

2004年之前

西班牙法律允許單身人士領養孩子,所以當西班牙允許登記註冊聯姻,允許沒有婚姻關係的同性或者異性享受一部分的已婚權利。因此,對於同性伴侶,已經有了形式上合法的收養孩子。

2004年10月1日

內閣批准通過同性婚姻的法案,並於2004年12月3日向眾議院提交該法案

2005年4月21日

眾議院通過法案

2005年6月21日

參議院否決該法案,被退回眾議院

2005年6月30日

最終通過該法案

2005年7月2日

正式頒佈該法案

加拿大(2005年)

2003年6月10日

加拿大安大略省賦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並且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裁定加拿大現行法律關於婚姻的定義違反了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的平等權,因為它只把婚姻限定於異性戀者之間。

接下來,魁北克(就是“鬼怪”中孔劉大哥穿越的地方),卑詩省等省份的法庭也相繼裁決同性婚姻合法。

2002年9月

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下令:政府兩年內立法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

2003年6月

安大略上訴法院下令:政府立即承認同性婚姻。加拿大聯邦政府表示接受法庭裁決,並將立法予以認可。

2003年7月

政府向最高法提交立法草案,將同性婚姻納入婚姻中。

在推行過程中,也存在反對者,特別是一些信奉基督教,天主教,猶太教的公民。

挪威(2009年1月1日)

1972年

同性戀行為不再定義為犯罪行為

1993年4月30日

同性“公民伴侶關係法”通過

2008年3月14日

政府正式提出同性婚姻應當納入婚姻法中,並允許收養孩子

2008年6月1日

通過該法案

2009年1月1日

正式生效

丹麥(2012年6月15日)

1989年6月7日

丹麥立法通過了同性伴侶註冊

1989年10月1日

“同性伴侶註冊”制度正式生效。

丹麥成為全世界第一個採納《家庭伴侶法》的國家。

2012年6月7日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2012年6月15日

正式生效。

法國(2013年2月12)

2000年1月

法國政府頒佈實施了《公民互助契約》,規定“同居伴侶”可以登記一種新型的家庭關係。

2013年2月12日

法國國民議會投票通過了允許同性戀結婚及收養子女的法案

美國(2015年6月26日)

2003年11月18日

馬薩諸塞州成美國首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州

2015年6月26日之前

全美50個州中已有37個州允許同性伴侶註冊結婚

2015年6月26日

美國最高法9名法官以5比4的結果裁決同性合法

截止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已經有21個國家承認了同性婚姻。

其實根據上面這些發達國家通過同性婚姻的歷程來講,同性婚姻合法並不是很輕鬆,那麼,反觀中國,離同性婚姻有多遠?大膽的假想一下。

按照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不給兩原告辦理結婚登記,依據的是《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那麼如何修改《婚姻法》的規定允許同性結婚呢?

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婚姻法》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修改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那麼全國人大會什麼時候召開呢?

《憲法》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也就是說,人大代表每年有一次機會提起議案修改《婚姻法》。

但是怎樣才能通過這項提議呢?

《憲法》第六十四條: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也就是說,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要想修改《婚姻法》,需要全國人大會的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因此,簡單的來講,要想在中國通過修改《婚姻法》而允許同性婚姻需要的條件是:在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提起議案,再由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可修改法律。

但是在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上,不是每個代表都能提起議案被討論的

有資格提議案的主體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這些機構或部門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因此就不難解釋,每年都會有人大代表提起同性婚姻合法,但最後都會否定,甚至連議案都不算,就是因為太過於“勢單力薄”了。

因此,要想在我國直接通過立法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現實。同時,小齊認為,同性婚姻涉及到的不僅僅是婚姻的合法,更多的是財產問題,孩子撫養(收養)問題,因此,通過直接修改法律的做法並不科學,相反,這樣反而不會有利於保護同性婚姻。

荷蘭萊頓大學知名同性戀法律專家Kees·Waaldijk將同性戀法律認可的歷史進程按時間上的先後順序予以結構化並稱呼其為“標準序列”,從同性戀去刑事化到同性戀人身和民事權利的保障,從同性戀團體的資格認可到消除同性戀就業和社會服務歧視,從零散的同性戀同居規章到註冊夥伴關係法案,從同性戀婚姻到同性戀父母權法律制度的確立,該序列總共劃分為十一大步三十三小步,各步節節相扣相互呼應,而脫離實際的任何法律躍進行為顯然是不會成功的。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6)湘01行終4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文麟。

委託代理人黃思敏,湖北典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石伏龍,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明亮。

委託代理人石伏龍,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東路189號。

法定代表人黃萍,局長。

委託代理人黃天明,系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周福康,湖南君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孫文麟、胡明亮因認為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以下簡稱芙蓉區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記法定職責一案,不服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2016)湘0102行初3號行政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孫文麟、胡明亮均為男性。2015年6月23日,孫文麟、胡明亮到芙蓉區民政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芙蓉區民政局工作人員在審查後,認為孫文麟、胡明亮均為男性,其結婚登記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關於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的規定,決定對孫文麟、胡明亮的結婚登記申請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當場告知孫文麟、胡明亮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理由和結果。孫文麟、胡明亮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芙蓉區民政局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據此,芙蓉區民政局具有對轄區內居民結婚登記申請作出是否辦理婚姻登記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本案中,孫文麟、胡明亮均為男性,其結婚登記申請不符合我國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芙蓉區民政局對孫文麟、胡明亮的結婚登記申請,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當場告知孫文麟、胡明亮結婚登記申請不符合我國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的規定。芙蓉區民政局對孫文麟、胡明亮的結婚登記申請作出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行政程序合法。綜上所述,孫文麟、胡明亮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孫文麟、胡明亮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孫文麟、胡明亮上訴稱:行政行為在執法人數、資格、審查核實申請材料、告知理由和結果、陳述申辯權、以及送達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單等程序上沒有依照湖南省的相關行政程序性規章。一審法院沒有采信民政局的證據,故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一審法院認定民政局工作人員對上訴人的材料進行了審查及依法完成了告知義務,是錯誤的。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同性婚姻,婚姻法第二條的男女平等應當是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結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結婚。刑法中聚眾淫亂罪等包括了同性的情況,婚姻登記也應當涵蓋同性婚姻。根據憲法等對於平等和人權的規定,婚姻登記排除同性是歧視,對同性申請婚姻登記應予辦理。對於本案涉及的憲法上的平等權與人權、婚姻法的婚姻自由等規定,一審法院對此予以迴避,法律適用不當。綜上,請求法院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芙蓉區民政局答辯稱: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是不予受理結婚登記,而是受理後不予登記,決定不予登記前對上訴人申請結婚進行了審查和詢問。不予登記的依據就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無需其他證據。對於婚姻法的相關條款,立法原意即異性婚姻,行政機關是法律的執行機關,只能嚴格依法執法,沒有超越法律的權力。被訴行政行為程序合法,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和依據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採信的證據予以確認。但,芙蓉區民政局在一審中提交的何建平的自述材料,能夠反映案件事實經過,對於上訴人提出結婚登記申請及被上訴人不予登記的事實,對方當事人也予以認可,依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予採信。一審法院以該證據不是作出行政行為時形成的為由不予採信,將證據資格與證明力等同,應予糾正。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起訴狀,本案孫文麟、胡明亮的訴訟請求是請求判令芙蓉區民政局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必須是男女雙方。二上訴人均為男性,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其要求判令被上訴人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理由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規定,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沒有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均違法,故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錯誤,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訴人提出刑法中聚眾淫亂罪的處罰對象包括同性,婚姻登記也應涵蓋同性,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應當解釋為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結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結婚等,其理解明顯超出婚姻法相關規定中“男女”的文義範圍,屬於曲解法律,不予採信。上訴人認為根據憲法等關於平等和人權的要求,婚姻登記排除同性是歧視,對同性申請婚姻登記應予辦理,該主張系否認法律的效力,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孫文麟、胡明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永

代理審判員 黃 姝

代理審判員 陳麗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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