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套取的公款中用於支付原單位業務回扣費用,如何認定?

每日一案|套取的公款中用於支付原單位業務回扣費用,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2005年年底,時任浙江省殘疾人康復指導中心副主任,輔具中心主任的被告人陳強為侵吞聽力中心公款,並解決聽力中心銷售助聽器的業務費用支付問題,授意被告人胡海燕成立達那福公司,該公司由陳強、胡海燕實際控制。2006年3月至2011年1月,陳強對聽力中心謊稱達那福系供貨商的分公司,同時對供貨商謊稱達那福公司系聽力中心的下屬單位,並致使先後擔任聽力中心負責人的被告人周文波、張彬利用採購助聽器的職權,與胡海燕裡應外合,通過增加助聽器交易環節的方式,即要求供貨商與元供貨價格和模式將助聽器現行銷售給達那福公司,達那幅公司再加價轉售給聽力中心,獲取不法利益。陳強、胡海燕控制的達那福公司通過上述方式累計非法獲利人民幣3630408元,並將供貨商應返還給聽力中心的助聽器(價值442114元)予以侵吞。在此過程中,達那福按照助聽器實際銷售額4.5%--13.5%的比例,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聽力中心業務員共計約2529000院,用於支付銷售助聽器的業務費用,剩餘價值約1543522元的財物被陳強、胡海燕侵吞。此後,陳強授意胡海燕、張彬成立杭州天聰聽力設備有限公司接替達那福公司,通過上述同樣方式累計獲利633953元,其中按照一定比例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聽力中心業務員共計約282088元,用於支付銷售助聽器的業務費用,剩餘約351865元被陳強、胡海燕、張彬侵吞。

2008年5月,被告人陳強為了侵吞康復中心增設機構輔具中心的公款,並解決輔具中心下屬部門假肢中心銷售假肢配件、矯形器的業務費用支付問題,授意時任假肢中心負責人的被告人沈士鋒成立杭州來幫特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通過上述同樣方式累計獲利148225元,其中按照一定比例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假肢中心業務員共計約50000元,用於支付銷售價值配件、矯形器的業務費用,剩餘約98225元由沈士鋒等人侵吞。

【裁判理由】

(一)本案中,套取的公款用於支付原單位業務回扣費用的部分,不屬於各被告人貪汙的對象,不應計入貪汙數額。

通說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公款後,再將部分錢款用於原單位公務支出,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應全額計入貪汙數額,理由是該行為屬於犯罪既遂後的贓款處置行為。本案與上述“套取公款後用於單位業務開支”的情形,有本質的區別。

第一、各被告人自始至終無佔有該部分用於支付業務回扣費用的錢款的主觀故意。

第二、各被告人客觀上對該部分用於支付業務回扣費用的錢款並無自由支配權。

第三、在實際操作中,第三方公司成立後,確如各被告人事前商議的,由原單位業務員按照之前的慣例報送本月應支付的業務回扣費用,第三方公司從截留的利潤中支付該項費用。各被告人並未侵吞該部分錢款。

(二)從貪汙數額中扣除該部分費用,並不意味著放縱或默許業務回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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