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如何认定?

每日一案|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05年年底,时任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副主任,辅具中心主任的被告人陈强为侵吞听力中心公款,并解决听力中心销售助听器的业务费用支付问题,授意被告人胡海燕成立达那福公司,该公司由陈强、胡海燕实际控制。2006年3月至2011年1月,陈强对听力中心谎称达那福系供货商的分公司,同时对供货商谎称达那福公司系听力中心的下属单位,并致使先后担任听力中心负责人的被告人周文波、张彬利用采购助听器的职权,与胡海燕里应外合,通过增加助听器交易环节的方式,即要求供货商与元供货价格和模式将助听器现行销售给达那福公司,达那幅公司再加价转售给听力中心,获取不法利益。陈强、胡海燕控制的达那福公司通过上述方式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630408元,并将供货商应返还给听力中心的助听器(价值442114元)予以侵吞。在此过程中,达那福按照助听器实际销售额4.5%--13.5%的比例,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听力中心业务员共计约2529000院,用于支付销售助听器的业务费用,剩余价值约1543522元的财物被陈强、胡海燕侵吞。此后,陈强授意胡海燕、张彬成立杭州天聪听力设备有限公司接替达那福公司,通过上述同样方式累计获利633953元,其中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听力中心业务员共计约282088元,用于支付销售助听器的业务费用,剩余约351865元被陈强、胡海燕、张彬侵吞。

2008年5月,被告人陈强为了侵吞康复中心增设机构辅具中心的公款,并解决辅具中心下属部门假肢中心销售假肢配件、矫形器的业务费用支付问题,授意时任假肢中心负责人的被告人沈士锋成立杭州来帮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通过上述同样方式累计获利148225元,其中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假肢中心业务员共计约50000元,用于支付销售价值配件、矫形器的业务费用,剩余约98225元由沈士锋等人侵吞。

【裁判理由】

(一)本案中,套取的公款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不属于各被告人贪污的对象,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本案与上述“套取公款后用于单位业务开支”的情形,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各被告人自始至终无占有该部分用于支付业务回扣费用的钱款的主观故意。

第二、各被告人客观上对该部分用于支付业务回扣费用的钱款并无自由支配权。

第三、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公司成立后,确如各被告人事前商议的,由原单位业务员按照之前的惯例报送本月应支付的业务回扣费用,第三方公司从截留的利润中支付该项费用。各被告人并未侵吞该部分钱款。

(二)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并不意味着放纵或默许业务回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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