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担保借款,担保什么时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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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题目,题目问得并不是太准确,确切的说,担保时间的失效应当指的是担保期间的问题。

所谓担保期间指的就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一个期限,当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在此期间范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债权人超过了期限没有向担保人主张,那么该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担保期间,如果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责任则失效。

另外,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限,但是该保证期限约定的不够清楚或者明白的情况下,有可能视为约定不明,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例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限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北京任丽丽律师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给别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责任什么情况下免除。

担保有风险!生活中,有不少人都为他人借款做过担保。如果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都皆大欢喜。如若不然,作为担保人在一定期间内自然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其次,担保人提供担保有两种保证方式,分别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该形式下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再次,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附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欣见法官

首先,明确担保借款的定义:在借款人不满足借款条件下,需要第三方作为借款保证,有时会有一定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担保有风险,若借款人的逾期风险高,无力偿还借款时,那么则需要保证人承担相应还款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担保时效的问题,《担保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合约到期2年内,都有连带责任,也叫诉讼时效。意思就是如果借款人和保证人,在合约期满2年内,资方仍有主张权利。

最后,作为保证人,借款人如果向金融机构借款,那么这笔借款会同时在央行征信报告中体现,倘若借款人发生逾期,保证人的征信报告中也会有逾期记录,且若担保金额较大,还会影响保证人的贷款审批。

担保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辣爸爸厨房

关于担保借款的失效的问题,实际是关于保证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限的最长期限为两年。(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团队)


南京律师钟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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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提醒您,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期限是从主债务期届满起六个月,超过期限后免除担保责任。担保分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必须通过起诉或者仲裁实现担保权,连带担保则没有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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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济法律

担保一般合同中有约定吧,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我国的《担保法》执行,没有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到期后年,这两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失效,一般都会主张的,主张后转为诉讼时效。

我觉得关系再好的朋友,千万别给朋友担保,我一朋友就给人做了担保,现在好了,人跑了。自己慢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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