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8-039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18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发行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6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鹏博债,代码143143

3、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4、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6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8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6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后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6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后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债券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采取无担保方式发行。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鹏博士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7鹏博债”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7鹏博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15日

2.付息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18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至2018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鹏博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7鹏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7鹏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8年6月26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7鹏博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写字中心A座19层

联系人:李慧

咨询电话:010-52206884

邮政编码:10002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联系人:陈曦

联系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229号顺城大厦8楼

联系电话:028-86755190

2、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赵元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系电话:0755-23934048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

附表

“17鹏博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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