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迎來“CDR時代”,股民投資獨角獸的“高考”答案在這……


A股迎來“CDR時代”,股民投資獨角獸的“高考”答案在這……

6月6日深夜,證監會發布一系列關於創新企業的文件,打破了資本市場深夜的寧靜。

這些文件包括:

《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

《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3號——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託憑證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託憑證並上市申請文件》

《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2號——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試行)》

簡單來說,上述9份文件意味著近期熱議的獨角獸企業通過CDR方式迴歸A股已經進入實施階段,A股迎來“CDR時代”。

對A股的影響

CDR的新規對A股有什麼影響?

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對IPO日報表示,CDR的上述新規對未來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等的戰略新興企業應該會有明顯的支持作用,使得市場進一步走向國際化,對於市場上的資金面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壓力。不過,在穩定市場的預期後,(監管部門)可能會對這些企業設定新的標準,然後嚴格執行新的標準,在企業的規模和融資規模方面合理安排的情況下,對於市場的影響不會太大。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持有不同的觀點。

一位資深券商人士對IPO日報表示,CDR的發行對A股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融資抽血壓力;

2.估值比較壓力(因為CDR對照的是在境外上市的股票)。

上述人士表示,作為新興事物,加上六大CDR基金“呵護”,(市場)可能會熱一下,但新鮮勁兒過後,還是會恢復常態。所謂的獨角獸、BATJ等均已經是商業模式成熟、企業經營成熟、業務經營成熟的“獸”,四處併購的它們是否缺錢缺資本是個疑問。再給一個CDR的融資渠道,可能會加劇它們的進一步壟斷,成為一個四處吞噬和消滅中小企業和創新企業的怪獸,形成嚴重的資源錯配。

接下來,我們就來梳理一下《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新規的要點。

試點企業的標準

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並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達到相當規模,社會形象良好,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對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能夠引領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創新企業。

試點企業可以是已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或尚未境外上市的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

另外,已境外上市試點紅籌企業市值應不低於2000 億元。按照試點企業提交納入試點申請日前120 個交易日平均市值計算,匯率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申請日前一日中間價計算。上市不足120 個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計算。

尚未境外上市試點企業,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收入⁄估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30 億元,且企業估值不低於200 億元,企業估值應參考最近三輪融資估值及相應投資人、投資金額、投資股份佔總股本的比例,並結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場乘數法等估值方法綜合判定。融資不足三輪的,參考全部融資估值判定。

2.技術。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能夠引領國內重要領域發展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人員佔比超過30%,已取得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100 項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一類新藥藥品批件,或者擁有經有權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和引領作用的核心技術;依靠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相對優勢的競爭地位,主要產品市場佔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30%以上,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0 億元,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佔主營業務收入合計的比例10%以上。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且擁有較強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企業除外。

CDR發行的條件

發行CDR企業需滿足:

1.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 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4.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5.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符合公司註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等事項適用境外註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保障對中國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並保障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

不得存在跨境歧視。

CDR的上市和交易

依法公開發行的存託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託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託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

存託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存託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託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託憑證的其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減持其持有的存託憑證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存託憑證購買資產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託憑證在中國境內重組上市。

新增招股說明書內容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披露存託協議、託管協議等文件。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境外註冊地公司法律制度及其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的主要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異,以及該差異對存託憑證在中國境內發行、上市和對投資者保護的影響。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具有股東投票權差異、企業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發行文件顯要位置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並以專章說明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

存託憑證的存託和託管

有資格擔任存託人的是:

(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商業銀行

(三)證券公司

存託人職能

(一)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簽署存託協議,並根據存託協議約定協助完成存託憑證的發行上市;

(二)安排存放存託憑證基礎財產,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業務資質、能力和良好信譽的託管人管理存託憑證基礎財產,並與其簽訂託管協議,督促其履行基礎財產的託管職責。存託憑證基礎財產因託管人過錯受到損害的,存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建立並維護存託憑證持有人名冊;

(四)辦理存託憑證的簽發與註銷;

(五)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存託協議約定,向存託憑證持有人發送通知等文件;

(六)按照存託協議約定,向存託憑證持有人派發紅利、股息等權益,根據存託憑證持有人意願行使表決權等權利;

(七)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有關存託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的議案時,存託人應當參加股東大會併為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行使表決權;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存託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值得注意的是,存託人可以委託境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

擔任存託人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機構健全,內部控制規範,風險管理有效;

(二)財務狀況良好,淨資產或者資本淨額符合規定;

(三)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擁有與開展存託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機構配置和業務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責任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境內實體運營企業、存託人、託管人、保薦人、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他主體採取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等措施的,適用《證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存託憑證的發行、交易等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存託憑證的信息披露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披露存託協議、託管協議等文件。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具有股東投票權差異、企業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發行文件顯要位置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並以專章說明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另外,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及時進行披露:

(一)存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

(二)存託的基礎財產發生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或者發生其他權屬變化;

(三)對存託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四)對託管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五)對股東投票權差異、企業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調整;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保護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購買最小交易份額的存託憑證,依法行使存託憑證持有人的各項權利。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接受存託憑證持有人的委託,代為行使存託憑證持有人的各項權利。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存託憑證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具有股東投票權差異等特殊架構的,其持有特別投票權的股東應當按照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權利,不得濫用特別投票權不得損害存託憑證持有人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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