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堅克難 只爭朝夕——郴州兩級法院執行工作紀實

早上8點,郴州資興市回龍山瑤族鄉還沉浸在睡夢中,5輛警車悄然開進了鄉政府。

資興市法院的21名執行幹警兵分4路同時開進,突擊對22名被執行人採取了強制措施,當場執結案件4件,執行到位標的額25.86萬元,對2名不配合、拒執的當事人依法實施司法拘留。

待一切工作進行完畢後,執行幹警們又匆匆趕往了另一個案件執行地。

據瞭解,截至目前,郴州全市法院執行到位款5.2億元,依法司法拘留26人次,移送追究刑法責任10人,對696人限制高消費,2000名失信人被限制出境。

攻堅克難 只爭朝夕——郴州兩級法院執行工作紀實

郴州中院黨組書記丶院長羅水平在中院執行指揮中心督查案件執行情況。(楊秀勇 攝)

礦博會上抓“老賴”

在第六屆中國(湖南)國際礦物寶石博覽會上,郴州中院利用公安系統甄別失信被執行人,這在全省屬首創。

5月20日,被執行人王某正準備過安檢進入礦博會時,警報系統發出“嘀”聲預警,守候在現場的執行幹警聞聲趕來,迅速將他控制。

王某原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的被執行人,判決生效後,便玩起了失蹤,名下財產信息也一無所獲,執行陷入僵局。“沒想到來看個礦博會也會被法院盯上,看來以後不能再欠債不還了。”懾於被拘留甚至被追究拒執罪的威力,王某當場支付兌現執行款項5萬元,一起歷經10年的“骨頭案”終於圓滿執結。

在礦博會5天時間裡,郴州兩級法院成功控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65名,11件執行案件成功執結,21件達成執行和解,當場執結標的款536878元,司法拘留17人。

“這是一次成功的合作,更是一次精彩的執行。”郴州中院副院長曹文傑介紹說,“自‘基本解決執行難’活動開展以來,郴州兩級法院緊緊依靠黨委政府,整合各種社會力量,建立執行聯動機制,多方合力解決執行難問題。”

攻堅克難 只爭朝夕——郴州兩級法院執行工作紀實

汝城法院幹警依法對一起合同糾紛案的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羅圓 攝)

院領導帶頭辦難案要案

5月18日上午,羅水平像往常一樣來到執行指揮中心督查全市法院執行情況。

為如期實現最高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要求,郴州中院研究出臺《院領導對所聯繫基層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進行包案督辦的規定》,要求中院每個院領導對所聯繫的基層法院今年基本解決執行難進行包乾督查、督辦,對所聯繫的基層法院的執行信訪案件進行包案化解。

截至目前,中院院領導共督查案件169件,督辦案件35件,執行到位3586餘萬元。

某高速公路公司拖欠近1個億的工程款,並久欠不給。郴州市某路橋公司向中院起訴,提出凍結某高速公路公司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通行費。

得知這一案情,羅水平高度重視,親自部署,主動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溝通。在羅水平和執行局幹警的努力下,成功將某高速公路公司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通行費8000餘萬元予以了凍結。

後經法院調解,兩公司簽訂了分批次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和解協議,支付第一批2000萬欠款。

執行局幹警彭湘華介紹:“年初以來,全市法院院長執結案件43件,執行標的額達4329萬元。”

為完成最高院提出3個達到90%的任務要求,中院專門制定措施,對執行工作實行團隊化、扁平化管理,出臺了《執行事務團隊化管理辦法》,組建了4個執行團隊,整合了執行力量,提升了執行質效。

同時,還制定了《執行工作一週一調度制度》,利用執行指揮中心通過視頻會議方式對全市11個基層法院執行工作實行一週一調度,認真總結兩級法院開展清理終本案件、清理執行積案、打擊拒執罪3項執行專項活動的具體情況,就“骨頭案”“釘子案”親自聽取案件主辦人的彙報,壓擔子、鼓幹勁,確保每天有進度,案案有結果。

奔走2萬公里幫農民討薪

“真的非常感謝法院,我們的血汗工錢終於拿回來了。”近日,在郴州法院審結執行案件集中兌現現場,農民工代表胡國亮感動地說。

胡國亮是做基建的農民工,10年前,他和其他13名農民工到某建築工程公司做基建,因公司原因,工程款拖欠近10年。胡國亮和他的農民工兄弟來來回回到某建築工程公司協調數10次,都無終而果。

去年10月,他們向北湖區法院提起訴訟,該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依法作出的裁判文書生效後,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將100萬元執行款兌現到位。

據瞭解,自年初來,中院成立了“全市法院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涉民生案件集中審判執行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制定下發了《關於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涉民生案件集中審判執行專項活動的實施方案》,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涉民生案件審判執行的力度,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強化部門聯動,讓勝訴農民工及時實現權益。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郴州法院共派出67名幹警深入北京、廣東、內蒙、山東等地,走訪57家銀行,行程2萬餘公里,對已經審結進入執行程序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執結率達到90%。

日前,永興縣法院執行局幹警遠赴內蒙古自治區執結一起難案。

原告永興某銀業公司與被告內蒙古某礦業公司建立金精礦粉買賣關係,由被告向原告發貨,原告預付貨款至被告。至2016年3月,雙方未再發生購銷業務,原告在被告處尚有預付貨款近3000萬元,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一直未將貨款退還。2017年1月,法院作出判決,該礦業公司仍以各種理由推脫不履行法律義務。無奈之下,永興某銀業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曆時9天奔波近萬里對某起拖欠近一年的案件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到位金額30萬元,查封被執行人鄭某房產5套、車輛6臺,凍結其金礦採礦權、探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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