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寧夏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錄

1.跨省司法救助被害人未成年子女

2.播撒“綠色種子”助飛折翼天使

3.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關護救助案

4.馬某某撫養費糾紛案

5.王某被性侵一案

6.李某甲申請變更監護權案

7.馬某某強姦未成年人楊某某案

8.檢察機關多措並舉讓被害人感受法律溫暖案

9.楊某搶劫未成年人馬某案

10.劉某某接受社區矯正成功案

典型案例一

跨省司法救助被害人未成年子女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初,被告人常永鵬等四人預謀搶劫,並準備了繩子、錘子、刀子等作案工具,後從陝西省志丹縣竄至甘肅省華池縣、環縣、寧夏鹽池縣,以租車為由,先後乘坐被害人席某某駕駛的轎車、郝某某駕駛的出租車,途中採取持刀威逼、繩索捆綁、鐵錘擊打等手段將被害人制服,強行劫取財物後殺人滅口,並將另一乘車人員範某一同殺害。

案發後,吳忠市檢察院積極啟動司法救助,為三名被害人近親屬(含6名未成年子女、6名婦女)發放救助資金共計24萬元。

二、典型意義

此案是我區迄今為止一案救助人數最多、救助金額最高的司法救助案件,也是我區跨省救助的第一案。

本案中,六名未成年人並非刑事案件的直接被害人,而是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又是省外人員。如何關注、保護和救助到他們是一大難題。吳忠未檢部門工作人員積極同各有關部門聯繫,及時收集相關線索,互通信息,全面掌握需要救助人員情況,變被動為主動,充分運用現有的司法救助機制,打破地域界限,積極作為,讓司法救助的溫暖普照到每一個需要幫助的人。

典型案例二

播撒“綠色種子”助飛折翼天使

一、基本案情

周某(化名吳帥)用手機搜索附近的人時加受害人王某某(14歲)為好友,周某以毆打王某某朋友威逼王某某向其提供自己的裸體視頻和裸體照片。後周某又以在網上發佈受害人王某某的裸體視頻和裸體照片逼迫王某某到某快捷賓館房間與其發生性關係。檢察官在徵得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及時對王某某進行心理疏導。檢察官在做好隱私保護的同時成功的幫助王某某重新融入了家庭、學校的生活,將案件造成的惡劣影響降到了最低。

二、典型意義

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僅受到了身體傷害,心理也飽受摧殘。其害怕及自責的情緒,影響嚴重了生活和學習。受性侵的未成年少女今後如何面對父母,如何正確處理在學校與同學的相處關係,都被沙坡頭未檢科檢察官列入工作範圍。在瞭解王某某的生活成長環境和遭受欺凌的經過後,檢察官在辦案中一方面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使周某受到法律的嚴懲;另一方面從各方面保護王某某,避免其身心受到二次傷害,並配合家長開展心理疏導,讓花季少女迴歸正常的生活學習。

典型案例三

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關護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賈某某與妻子孫某某,婚後育有一女一子(分別為13歲,4歲)。賈某某與其妻子孫某某因婚姻家庭問題發生矛盾,賈某某毆打孫某某並強行將其拖拽到租住房院內。孫某某大聲喊叫並反抗,賈某某便拿起一根管鉗,連續擊打孫某某頭部三下,致孫某某失去反抗能力,繼而將孫某某拖拽到租住房客廳,拿起菜刀從孫頸部來回切割數下,致其當場死亡。案發期間兩個孩子始終在現場,沒有哭喊、呼救或阻止等行為。案發後賈某某讓兩個孩子回爺爺奶奶家,之後打電話報案並等待抓捕。

案發後,彭陽縣檢察院在批捕階段,經院黨組研究決定對被害人的兩名未成年子女給予關護救助,從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就學和心理疏導三個方面展開工作。在春節前的慰問活動中,刑檢部負責人和未檢專幹給兩個孩子送去生活救濟品和節日禮物,並與其祖父、叔父詳細的瞭解了其家庭經濟狀況、學習情況以及孩子情緒反應。

二、典型意義

案中的兩名未成年兒童已成為事實無人撫養的孤兒,由於經歷了突如其來的刑事犯罪和迅速啟動的司法程序,孩子的生活軌跡突然改向,身心均遭受重創,人際關係更迭。因為孩子的心理發育尚未成熟,會不同程度的產生諸多生理、心裡問題。該案檢察機關從批捕階段起,即聯繫公安、民政、教育、社會團體等各個單位對兩名案中未成年人進行了法律救濟、經濟救濟、社會公益救濟,使得該兩名未成年被害人得到了全方位的保護與救濟。縣檢察院以該救助案為契機,與縣教育體育局、縣民政局、縣婦女聯合會、共青團彭陽縣委員會聯合制定《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關護救助辦法(試行)》。

典型案例四

馬某某撫養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某系被告馬某與李某某女兒,馬某與李某某在馬某一歲的時候離婚,法院於2003年調解馬某某由馬某撫養。2016年6月,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將馬某某變更為由其撫養,並由馬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法院調解後雙方達成協議,馬某某由李某撫養,馬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50元。李某無固定工作,伴隨著女兒教育成本的增加,生活成本也在增加,因此迫切需要馬某某的父親增加撫養費。馬某某因系未成年人,生活困難,屬於弱勢群體,故申請彭陽檢察院支持起訴。承辦檢察官發現,馬某的單位是一家效益較好的單位,之前調解僅每月支付650元不符合馬某的工資收入。在調取到馬某的收入證明後,承辦檢察官發現,在2016年6月時,馬某系隱瞞了自己的部分收入。在檢察官拿到馬某某的收入證明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大武口區檢察院向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訴書。在開庭時,馬某面對律師調取到的其工資收入證明,表示自願增加撫養費至900元,最終法院判決馬某每月支付撫養費900元。

二、典型意義

近年來,離婚案件逐年增多,離婚雙方多隻關注自身而忽視了孩子的內心。據統計,單親家庭兒童不被關懷、家長疏於監管、重組家庭對原來所生孩子的忽視及漠視,是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因此關注單親家庭,關注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僅是父母的責任,檢察機關責無旁貸。該案的辦理不僅維護了馬某某的合法權益,也是寧夏首例未成年人支持起訴案件,對探索未成年人支持起訴相關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典型案例五

王某被性侵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被害人劉某某(現年7週歲)的繼爺爺。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在銀川市金鳳區與其共居家中,被告人王某利用和劉某某二人獨處的機會,強迫劉某某和其一起觀看淫穢光碟,並多次以自己生殖器插入劉某某肛門內的方式對劉某某進行猥褻。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金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義

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經常發生,且多為熟人作案,給未成年人被害人的身心帶來嚴重傷害,也給社會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該院優先辦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對於此類案件應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減少案件辦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注重辦案質效的同時,更加關注對於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導和矯治,堅持經濟救助和心理疏導相結合,將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加強法律宣傳。堅持庭審法制教育、宣傳與“送法進校園”等法律宣傳活動相結合,堅持打擊犯罪與預防犯罪並重,切實做到減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發生。

典型案例六

李某甲申請變更監護權案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李某乙是申請人李某甲的孫子,李某的兒子。2015年4月10日,李某乙的父親李某與李某乙的母親田某在青銅峽市人民法院調解下達成協議同意離婚,並約定李某乙隨李某生活,田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撫養費350元,直至李某乙年滿18週歲。離婚後,田某再未出現,也沒有支付過李某乙的撫養費,李某乙一直和其爺爺、奶奶一起在青銅峽市青銅峽鎮某某墩村生活。2017年4月15日,未成年人李某乙的父親李某身亡,爺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田某支付撫養費,但尋找田某未果。因此李某甲作為未成年人李某乙的爺爺,在李某乙父親去世,母親下落不明,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的情況下,訴請變更自己為李某乙的監護人。

二、典型意義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當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又沒有監護能力、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使未成年人處於無監護人的狀態,此時,需要由有監護能力、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來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監護職責包括保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照顧未成年人生活,對未成年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護和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代理未成年人民事活動及訴訟活動,對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等。

典型案例七

馬某某強姦未成年人楊某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楊某某出生於1998年12月18日,在父母離婚後隨母親共同生活。被告人馬某某系其母親同居伴侶。從2010年至2016年馬某某多次強姦楊某某並強姦其同學李某(未成年人)一次。2016年1月28日下午,被害人楊某某再次遭被告人馬某某強姦後,其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馬某某後被抓獲。

2016年7月15日,永寧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姦淫幼女兩人,並利用共同生活、以對楊某某撫養為由,對其中一名幼女長達五年時間長期實施姦淫及強姦行為至案發,情節惡劣,其行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典型意義

典型案例八

檢察機關多措並舉讓被害人感受法律溫暖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日,社會閒散青年閆某、羅某、王某為了貪圖享樂,打起了搶劫學校寄宿生生活費的犯罪念頭。當天(星期日)下午14時許,三人採取毆打、言語恐嚇的方式對乘車從鄉村返校的中學生劉某某、張某甲、範某某、張某乙、馬某某實施搶劫。突然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搶劫案件,讓幾名被害人受到巨大心理傷害。幾名被害人也不敢向學校老師反應自己的遭遇,更不敢選擇報警。此事在學校內部造成巨大影響,甚至造成被害人及其他一些學生週末領取家長給的生活費後不敢返校的情況。班主任老師觀察到其中一名被害學生的異常情況後經多次詢問學生才說出被害經歷,學校經緊急排查,才瞭解到幾名學生的被害經過和案情並立即報警。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受理本案後,檢察機關在打擊針對學生搶劫犯罪的同時積極開展被害人救助工作。首先借助法治進校園巡講活動對全校學生講授基礎法律知識和青少年犯罪預防等知識。同時在檢察院內部發起捐款活動,通過為被害學生購買學習用品來鼓勵他們樹立繼續面對學習和生活的信心。並在學校內舉行座談,為被害學生提供法律諮詢,向他們講授應對危險及自救的法律知識,運用心理學知識對被害人進行疏導。檢察機關打擊犯罪的同時不忘關愛救助被害學生,此舉得到了廣大師生的好評,也增強了孩子們防範和應對危險的信心。

典型案例九

楊某搶劫未成年人馬某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5日1時許,楊某(20歲)在銀川市興慶區南燻東街銀川商城附近預謀對路人實施搶劫,發現被害人馬某(17歲)獨自一人在街上行走,楊某追上馬某將其攔住並毆打,搶得馬某的“OPPO ”牌手機一部(價值1650元)後逃離。興慶區人民檢察院以楊某涉嫌搶劫罪向興慶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義

搶劫犯罪是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一直是人民檢察院打擊的重點。未成年人身體弱小,容易成為暴力侵財類犯罪的侵害對象。近年來,這類犯罪時有發生並呈上升趨勢,不但對未成年人被害人心理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也給社會造成了不良的反響。本案中楊某作為成年人,其正是因為馬某是夜晚獨自一人行走的未成年人,方便控制才選擇馬某為搶劫對象。案發後,檢察機關考慮到未成年人被害人所受到的身體與心理雙重傷害的因素,從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出發,批准逮捕楊某並起訴至法院,楊某也得到了法律的嚴懲。

典型案例十

劉某某接受社區矯正成功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10月,未成年人劉某(生於1999年)夥同梁某、胡某、劉某(三人均已成年)駕駛兩輛摩托車先後在銀川市興慶區銀佐路、麗景街、清河街等地搶劫被害人齊某、吳某、祁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價值5200元。

2016年6月7日,興慶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三年。

判決生效後,劉某送至賀蘭縣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

二、典型意義

已犯罪未成年人並不是無藥可救,事實上通過合適的矯正措施能達到良好的矯正效果。本案中檢察官通過與矯正人員的家長聯繫,取得家長的支持,對其進行監督;加強對矯正人員的道德教育,心理疏導,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時通過與矯正人員交流談話,發現矯正人員興趣和想法,為其聯繫實際的工作學習場所等措施,成功的使被矯正人員從身心兩個方面戒除網癮、睡懶覺、亂交朋友等不良習慣,到銀川某酒店學習廚藝,據酒店反饋:劉某“進入角色很快,進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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