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備忘錄的解讀

地市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解读

地市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解读

關於《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解讀

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24部門日前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印發《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發改法規〔2018〕457號),要求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以下行為之一,被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企業(以下簡稱失信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失信相關人):

(一)違反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標底的;

(五)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法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十二)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十三)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存在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擅自提高採購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或者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情形的;

(十四)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開標前洩露標底等情形的;

(十五)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的;

(十六)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的;

(十七)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採取不正當手段詆譭、排擠其他供應商,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或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產企業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

《備忘錄》明確,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企業及失信相關人具體包括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招標人、採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採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對懲戒對象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1.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2.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國有產權交易活動。5.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採購及配送活動。6.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二類疫苗採購活動。7.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林權流轉。8.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9.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從事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活動。10.依法限制失信相關人擔任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專家。11.依法限制失信相關人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從業。 12.依法加強對失信企業、失信相關人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有關各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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