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運速遞》導演怒斥無效宣發,律師建議應依法維權!

文 | 九九消寒

一部電影,製作於2014年,壓了四年才等到上映,宣發費是製片成本的兩倍,揹負著所有參與人員的期望,結果首映排片僅3%,上映一週不到緊急撤檔,你是導演,你急不急?

這部電影就是由知名編劇、導演李非自編自導的《命運速遞》。日前,李非發表了一篇名為《今天下檔了!》的文章,引發圈內關注。

《命運速遞》導演怒斥無效宣發,律師建議應依法維權!

影片市場表現不佳,緊急撤檔,基本可以排除影片品質不過關這一原因。《命運速遞》製作成本雖然只有200萬,但該片品質優良,豆瓣評分6.7,三星及以上的評價多達85.9%,可見在觀眾滿意度上是達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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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什麼導致了該片“一週遊”?真如導演李非所說,因為宣發環節出了問題?

“之前的宣發工作幾乎為零”、“預告片沒見到,路演全部取消”、“在首映前三天,首映地點、廳數、搭建、流程、臺本等等毫無頭緒”,片方稱幾乎沒有看到宣發工作落實的跡象,宣發方迪美影視卻表示“沒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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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票房慘敗,導演喊話宣發方,《命運速遞》事件和前段時間的《英雄本色2018》事件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由宣發費用支出不透明導致的片方與宣發方之間的糾紛。

宣發方有沒有義務向片方提供明細?

片方一方發聲控訴,顯得有些無力。比如被丁晟、北京文化喊話的光線傳媒,就在日前發佈了說明,稱“依據協議約定並不負有向貴司(北京京西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光線單方簽署發行協議的聯合發行方)提供宣髮結算明細的義務”,更沒有義務向北京京西文化之外的第三方(其他片方,如酷仔文化、導演丁晟)提供合同履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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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光線後來只向北京京西文化提供了一份宣髮結算表,在不能說服對方的情況下,光線拒絕進一步提供宣發明細及各項憑證。

至於被李非導演喊話的迪美影視,目前情況未明。

那麼宣發方到底有沒有義務向片方提供宣發明細呢?鸚鵡君為此特別諮詢了北京民博律師事務所的孫海天律師。

孫律師稱,宣發費的具體構成大部分是有合同和發票的,宣發方應當要把一切預算、結算條目,包括會計賬簿等形成結算資料,在發行活動結束後報給片方,多退少補

像光線這樣,稱沒有“合同義務”向合作方提供明細,跟據孫律師的說法,是對合同條款的機械解讀,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代理人“有義務向委託人報告整個代理活動”。也就是說,在片方直接與宣發方簽約合作的情況下,作為片方完全可以要求宣發方出具宣發明細。

如果宣發方拒絕,片方可以選擇訴諸法律手段。

宣發效果不合預期可能涉嫌違約!有法可依!

按理,如果宣發用度低於片方預付的宣發費,則宣發方需要向片方退還多餘的部分。但因為費用虛高、暗賬等不透明因素,退還情況並不多見。

對於片方來說,只要宣傳效果和預期沒有偏差太大,一些暗賬一般不會追究。但《英雄本色2018》《命運速遞》兩部電影的票房表現與投入的宣發費用落差巨大,大到讓片方懷疑宣發方存在嚴重的違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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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何界定違約,除了依據宣發方提供的明細,法院也可以採取手段進行取證。

這種違約屬於商業合同違約範疇,可依據合同法進行申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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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師表示:“具體如何補救賠償,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而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照此,如果遇到像《命運速遞》宣發方這樣遲遲不履行合約的情況,作為委託方在催促無果後,也可以考慮採取及時補救措施,比如墊錢宣發,若能勝訴,根據法律,這部分費用應該由違約的宣發公司承擔。

電影片方與宣發代理方之間的糾紛並不鮮見,孫海天律師認為,為了避免這類糾紛,重視合同,儘量細化合同協議是最可靠的方法。

生意之道以誠為本,恃著宣發行業不透明的流弊違約違法,除了會受到法律的懲治,還將面臨互聯網環境下無限放大的輿論指責,而後者帶給一家公司名譽的打擊通常是難以挽回的。

不遵守規則、只想著殺雞取卵賺快錢的行為只會不斷消磨合作方的信任,這樣的公司在優勝劣汰的商業環境中遲早要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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