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的交易(民間故事)

這51顆活體腎臟尚不包括8顆來自死刑犯的腎臟。根據案卷,在法院工作人員的安排下,通過偽造死刑判決書和捐獻證明,這些腎臟被順利植入有需要的患者體內。

隨著黑中介陸續交代犯罪事實,相關醫護人員逐步浮出水面。截至2012年8月,已知有50名左右的醫護人員涉案,隨著案件偵查的深入,這一數字可能進一步擴大。由於2011年5月1日後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對此案涉案人員的懲罰力度也會加大。

58歲的葉林陽是一位腎臟移植專家。1994年,由葉林陽主政的該院泌尿外科被評為重點泌尿外科診療中心。此後,該院獲得了衛生部的腎臟移植手術資質。

鄭偉告訴葉林陽,自己可以提供幫助,有辦法買到全國各地死刑犯的腎臟。其實,當時鄭偉並沒有把握能找到死刑犯的腎臟。之前,他做過腎臟買賣的居間介紹——聯繫需要腎臟的患者,找到願意賣腎的供體,給二者搭橋並安排見面。但他不介入手術環節,手術由供受體雙方自己解決。在這種情況下,他每次最多隻能獲得1萬元中介費,而且成功率不高。

2.腎臟買賣

此後,鄭偉對外宣稱是該院器官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招募醫護人員、尋找客戶等過程中,這一身份給他帶來了許多便利。

在鄭偉被捕後,周鵬投案自首。海淀檢方事後的統計表明,從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間,在鄭偉的組織下,周鵬、趙健等人在銅山區火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共手術摘取了20餘顆活體腎臟運往北京出售給尿毒症患者。

這些腎臟的供體,一部分由鄭偉招募,另一部分則是其他中介轉手給鄭偉。他在徐州還租了房子作為供體術前住所和術後療養所。

期間,鄭偉在QQ上遇到了“師父”趙義,趙義是將鄭偉帶入這個行當的人。鄭偉問趙義,能不能找到死刑犯的腎臟,對方回答可以,但要遵守“行規”。2010年5月至6月間,趙義發來短信,將犯人的配型告知鄭偉。鄭偉根據配型,安排好受體。十多天後,趙義通知鄭偉帶上錢,去山東省一家地方法院。

在死刑執行當天,法院工作人員劉軍用工作證將鄭偉帶至後院,等待犯人被注射執行死刑。在這裡等待的,不止鄭偉一人。因為死刑犯的器官除了腎臟,還有肝臟、眼角膜等都會被取出來。與之對應的掮客,同鄭偉一併等著。鄭偉將錢交給劉軍後,會有人拿腎臟出來。依據行規,他不能問劉軍任何問題。鄭偉並不認識劉軍,除了知道他是法院工作人員以外,一無所知。他能搭上劉軍這條線,靠的是趙義。趙義是為數不多能接觸到死刑犯器官這樣重要資源的中介。

鄭偉先後買到了四具死刑犯屍體上的8顆腎臟,共支付給工作人員73萬元,平均每顆腎臟9萬餘元。而他做活體買賣僅需支付給那些供體不到3萬元,加上食宿、摘取等費用,也比9萬元低。

鄭偉的生意由此升級,其基地設立在海淀區頤和山莊。2010年9月,經過長期籌劃,鄭偉通過房屋中介以每月7000元的價格租下了這裡。他按照楊國忠、趙健等醫生的要求,花費50餘萬元陸續購買了摘腎手術所需的所有醫療器械。

目前破獲的眾多案件顯示,許多賣腎者賣腎後遭遇了身體健康的滑坡,也有部分人從賣腎者轉變成為腎源中介。

3.全國賣腎網絡

這些人以QQ群為主要平臺而構建的網絡黑市,大大降低了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犯罪成本。鄭偉將腎源中介分一類、二類和三類。一類能獨立組織腎臟移植手術;二類是專門養供體管理供體的;三類是幫助二類找供體、受體跑腿的。

與鄭偉等人提供的線索相印證,公安部破獲了一系列“黑中介”團伙大案,打掉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黑中介”團伙28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37名,其中非法行醫人員18名;解救器官供體127名,剷除移植器官“黑窩點”13處。其中,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偵查發現一個在該市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黑中介”。

鄭偉所組建的16人團隊可分為四級,分別負責接洽受體、管理供體和後勤服務,剩下的就是楊國忠、趙健這樣的醫護人員。

第一個團隊相當於“銷售”,負責接觸客戶。這個團隊由鄭偉直轄負責,有趙輝、李曉銘、周倩等銷售員。根據鄭偉定下的規章,買腎的尿毒症患者要支付的價錢,最低是21萬元。多餘部分,歸趙輝等“銷售人員”提成。

管理供體的則以翟德超為首,手下有“華子”、“青春”等人。

後勤部分,王英負責財務,蘇振華負責買供體的火車票,王偉是司機,還負責處理醫療垃圾。

醫護人員是專業團隊,包括楊國忠、趙健和支有光等人。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活體器官捐獻限於近親屬,即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而鄭偉團隊的這些供體和受體之間並無親屬關係。為此,對每一個供體,鄭偉都偽造了近親屬捐獻文件,以便葉林陽登記在案。

在鄭偉的幫助下,葉林陽在2010年底告訴鄭偉:“今年的任務完成了。別出事,明年再說吧。”但在這之後,他又做了九個由鄭偉提供腎源的手術。

4.嚴罰趨勢

8月13日,衛生部發言人鄧海華表示,將公佈28個“黑中介”涉案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名單。衛生部將對涉案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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