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的交易(民间故事)

这51颗活体肾脏尚不包括8颗来自死刑犯的肾脏。根据案卷,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安排下,通过伪造死刑判决书和捐献证明,这些肾脏被顺利植入有需要的患者体内。

随着黑中介陆续交代犯罪事实,相关医护人员逐步浮出水面。截至2012年8月,已知有50名左右的医护人员涉案,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这一数字可能进一步扩大。由于2011年5月1日后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此案涉案人员的惩罚力度也会加大。

58岁的叶林阳是一位肾脏移植专家。1994年,由叶林阳主政的该院泌尿外科被评为重点泌尿外科诊疗中心。此后,该院获得了卫生部的肾脏移植手术资质。

郑伟告诉叶林阳,自己可以提供帮助,有办法买到全国各地死刑犯的肾脏。其实,当时郑伟并没有把握能找到死刑犯的肾脏。之前,他做过肾脏买卖的居间介绍——联系需要肾脏的患者,找到愿意卖肾的供体,给二者搭桥并安排见面。但他不介入手术环节,手术由供受体双方自己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他每次最多只能获得1万元中介费,而且成功率不高。

2.肾脏买卖

此后,郑伟对外宣称是该院器官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招募医护人员、寻找客户等过程中,这一身份给他带来了许多便利。

在郑伟被捕后,周鹏投案自首。海淀检方事后的统计表明,从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间,在郑伟的组织下,周鹏、赵健等人在铜山区火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共手术摘取了20余颗活体肾脏运往北京出售给尿毒症患者。

这些肾脏的供体,一部分由郑伟招募,另一部分则是其他中介转手给郑伟。他在徐州还租了房子作为供体术前住所和术后疗养所。

期间,郑伟在QQ上遇到了“师父”赵义,赵义是将郑伟带入这个行当的人。郑伟问赵义,能不能找到死刑犯的肾脏,对方回答可以,但要遵守“行规”。2010年5月至6月间,赵义发来短信,将犯人的配型告知郑伟。郑伟根据配型,安排好受体。十多天后,赵义通知郑伟带上钱,去山东省一家地方法院。

在死刑执行当天,法院工作人员刘军用工作证将郑伟带至后院,等待犯人被注射执行死刑。在这里等待的,不止郑伟一人。因为死刑犯的器官除了肾脏,还有肝脏、眼角膜等都会被取出来。与之对应的掮客,同郑伟一并等着。郑伟将钱交给刘军后,会有人拿肾脏出来。依据行规,他不能问刘军任何问题。郑伟并不认识刘军,除了知道他是法院工作人员以外,一无所知。他能搭上刘军这条线,靠的是赵义。赵义是为数不多能接触到死刑犯器官这样重要资源的中介。

郑伟先后买到了四具死刑犯尸体上的8颗肾脏,共支付给工作人员73万元,平均每颗肾脏9万余元。而他做活体买卖仅需支付给那些供体不到3万元,加上食宿、摘取等费用,也比9万元低。

郑伟的生意由此升级,其基地设立在海淀区颐和山庄。2010年9月,经过长期筹划,郑伟通过房屋中介以每月7000元的价格租下了这里。他按照杨国忠、赵健等医生的要求,花费50余万元陆续购买了摘肾手术所需的所有医疗器械。

目前破获的众多案件显示,许多卖肾者卖肾后遭遇了身体健康的滑坡,也有部分人从卖肾者转变成为肾源中介。

3.全国卖肾网络

这些人以QQ群为主要平台而构建的网络黑市,大大降低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成本。郑伟将肾源中介分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能独立组织肾脏移植手术;二类是专门养供体管理供体的;三类是帮助二类找供体、受体跑腿的。

与郑伟等人提供的线索相印证,公安部破获了一系列“黑中介”团伙大案,打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黑中介”团伙2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7名,其中非法行医人员18名;解救器官供体127名,铲除移植器官“黑窝点”13处。其中,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发现一个在该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

郑伟所组建的16人团队可分为四级,分别负责接洽受体、管理供体和后勤服务,剩下的就是杨国忠、赵健这样的医护人员。

第一个团队相当于“销售”,负责接触客户。这个团队由郑伟直辖负责,有赵辉、李晓铭、周倩等销售员。根据郑伟定下的规章,买肾的尿毒症患者要支付的价钱,最低是21万元。多余部分,归赵辉等“销售人员”提成。

管理供体的则以翟德超为首,手下有“华子”、“青春”等人。

后勤部分,王英负责财务,苏振华负责买供体的火车票,王伟是司机,还负责处理医疗垃圾。

医护人员是专业团队,包括杨国忠、赵健和支有光等人。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活体器官捐献限于近亲属,即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而郑伟团队的这些供体和受体之间并无亲属关系。为此,对每一个供体,郑伟都伪造了近亲属捐献文件,以便叶林阳登记在案。

在郑伟的帮助下,叶林阳在2010年底告诉郑伟:“今年的任务完成了。别出事,明年再说吧。”但在这之后,他又做了九个由郑伟提供肾源的手术。

4.严罚趋势

8月13日,卫生部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将公布28个“黑中介”涉案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名单。卫生部将对涉案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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