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劳动法:假若公司出现这个情况,将赔偿给员工一大笔钱!

潇潇前段时间在公司遇到一件烦心事,终究乃至还跟公司对簿公堂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18年劳动法:假若公司出现这个情况,将赔偿给员工一大笔钱!

潇潇于2015年6年通过招聘来到公司上班,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

由于潇潇工作成绩非常优异,她顺利通过了试用期,可是当她在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发现了一个问题, 那就是公司不给职工交纳社保。

对此,她找到HR提出自己的疑问,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会给职工发一笔额定的费用,用现金方法替代社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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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心中不满,可是想到找工作不容易,潇潇只得承受。

时间很快来到了2017年3月,潇潇得了一场大病,花掉许多医治费用,由于没有医保不能报销,所以这些钱都是自己付出。

上班期间辛辛苦苦存的钱就这样所剩无几,潇潇非常气愤,这一切都是公司没有给自己交纳社保的所导致的。

当年的6月份,潇潇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即她就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补偿自己的丢失以及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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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最初用现金方法来替代交纳社保,潇潇是赞同的,而且在合同上面签了字,所以她应该承当由此形成的结果,与公司无关。

潇潇则不赞同公司的说法,而且表明为职工交纳社保是公司有必要实行的责任,自己由于没有交纳社保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公司应该为此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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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则: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钱银方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薪酬中代扣代缴。

法院终究判定潇潇胜诉,公司需要补缴潇潇在职期间的社保,而且依据劳动法的规则,补偿潇潇相应的经济丢失。

某些公司总想在给职工交纳社保这个问题上面做文章,总是不愿意实行相应的法令责任,由此发生的严重结果,也将由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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