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郎教授大戰小三”談訴訟策略和訴求選擇

從“郎教授大戰小三”談訴訟策略和訴求選擇

近日,關於“郎鹹平和小三的房事大戰”在公眾媒體及朋友圈內鬧得沸沸揚揚,本人無心從道德層面評論當事人之間的恩恩怨怨、是是非非,現僅從法律層面來探討關於假設丈夫出資為第三者購買房產該如何確定原、被告主體以及如何選擇訴訟請求的問題。

從“郎教授大戰小三”談訴訟策略和訴求選擇

一、如何確定原、被告主體?

首先來講,若以丈夫名義直接起訴第三者,那麼輸的可能性極其大,理由是法律上一般把此種行為認定為贈與行為。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則,贈與行為已完成後(不動產已完成過戶登記,動產已交付),是無法撤銷的。況且此種情況下,由於妻子沒有參與到訴訟中,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也沒有義務進行審理查明是否侵犯到了妻子的合法權益。曾有案例中,丈夫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第三者返還購房款結果敗訴。

相反,如果以妻子名義起訴丈夫和第三者,則結果就大不一樣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夫或妻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顯然,此種情況下,丈夫的行為系無權處分,侵犯到了妻子的合法權益。因此,妻子有權主張返還。

從“郎教授大戰小三”談訴訟策略和訴求選擇

二、如何選擇訴訟請求?

主體確定了,那麼下一個關鍵點便是如何確定訴求的問題。畢竟訴求不同,也會導致結果大相徑庭。試舉以下兩例:

1、丈夫出資25萬購買某房產登記在丈夫和第三者名下,雙方各佔50%份額,此後,房屋貸款均由丈夫支付;

2、丈夫轉賬給第三者25萬元,然後第三者用於購買某房產,登記於第三者名下。

在上述第一個例子中,妻子的訴求為要求第三者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某某房產50%的產權返還給原告,並協助原告辦理該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

在上述第二個例子中,妻子的訴求為要求第三者返還25萬給原告。

上述兩個訴求都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的。當然,顯然,要回房子的價值肯定遠大於要回錢。那麼為何表面上看起來同樣是丈夫出資為第三者購買房產,但要做出不一樣的訴求選擇呢?這是因為關鍵要確定贈與的是房產份額還是金錢?

在第一個例子中,是丈夫與第三者共同向案外人購買房產,購房款全部由丈夫直接支付,而非將款項贈送給第三者後由第三者支付購房款,故丈夫支付全部的購房款,應當取得全部的房產份額,丈夫與第三者約定登記各50%的房產份額,故丈夫贈與第三者的是50%的房產份額,而非贈與相應的購房款。

而在第二個例子中,丈夫轉帳給第三者25萬,然後第三者自己拿錢去買房,此種情況一般認為屬於贈與金錢,因此此種情況下若主張返還房產將會有一定的敗訴風險。

當然假設,丈夫如果出資25萬,購買了房產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又將50%的份額或全部份額過戶至第三者名下,那麼這種情況下就顯然屬於對房產份額的贈與,妻子仍有權追回房產。

因此,如何選擇訴求實際上是要全面瞭解案情及證據,看證據體現的是什麼,然後,律師根據證據情況為當事人制定最合理的訴訟策略。

從“郎教授大戰小三”談訴訟策略和訴求選擇

其實關於丈夫贈與第三者財產,妻子能否索回的相關法理,本人已經在上一篇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詳見文末作者與本文相關的文章),此文主要是從訴訟層面分析如何確定原、被告主體以及如何確定訴訟請求。另附一則本人搜索到的案例供讀者參考。

參考案例:

標題:陳某與唐某、黃某婚姻家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鏈接:http://falvgu.com/public/html/detail.html?id=04c2898d286a5662041e74db69f33219

作者與本文相關的文章:

標題:丈夫贈與“第三者”財產,妻子能否索回?——《陪您走過那道坎》系列文集之10

鏈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A4MzM4MQ==&mid=2650949011&idx=1&sn=e96bd29d88a9f602bedefd9e309aa69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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