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航班備降”,航空安全該如何保障?

2018年4月15日,CA1350長沙—北京航班發生機上一名男性旅客脅持乘務員事件,機組按處置程序備降鄭州新鄭機場。

13時17分該事件已成功處置,機上旅客及機組人員安全。後查實,該男性系用鋼筆做脅持工具。

這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初步的消息是這名男性乘客用鋼筆劫持了乘務員,但動機和目的沒有報道出來。

如何看待“航班備降”,航空安全該如何保障?

航空安全一直是世界上各個國家保障的重點,因為飛機一旦出現問題,將很難獲救,往往會出現機毀人亡的嚴重後果,損失極其巨大。

所以,在航空器安全上,有許多的國際公約,比如早期的華沙公約、芝加哥公約,後期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

我國也參加了這些公約,並於199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通過了《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97刑法的121條規定了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就本案來講,這名男性乘客很有可能構成劫持航空器罪,其使用鋼筆脅持乘務員,很容易引發乘客恐慌,不管其動機如何,這種行為已經對飛機安全構成危脅。

但如果經過調查,其只是與乘務員個人發生爭執,動機也只是針對乘務員本人,並沒有危害飛機安全,那也有可能不構成這個罪。

期待事實的進一步披露。航空無小事,安全牢記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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