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CA1350长沙—北京航班发生机上一名男性旅客胁持乘务员事件,机组按处置程序备降郑州新郑机场。
13时17分该事件已成功处置,机上旅客及机组人员安全。后查实,该男性系用钢笔做胁持工具。
这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初步的消息是这名男性乘客用钢笔劫持了乘务员,但动机和目的没有报道出来。
航空安全一直是世界上各个国家保障的重点,因为飞机一旦出现问题,将很难获救,往往会出现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损失极其巨大。
所以,在航空器安全上,有许多的国际公约,比如早期的华沙公约、芝加哥公约,后期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我国也参加了这些公约,并于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97刑法的121条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就本案来讲,这名男性乘客很有可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其使用钢笔胁持乘务员,很容易引发乘客恐慌,不管其动机如何,这种行为已经对飞机安全构成危胁。
但如果经过调查,其只是与乘务员个人发生争执,动机也只是针对乘务员本人,并没有危害飞机安全,那也有可能不构成这个罪。
期待事实的进一步披露。航空无小事,安全牢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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