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事业单位能过渡为公务员吗?

原渊66

执法类事业单位目前多数已经过渡为参公单位

执法类事业单位是政府机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重要补充,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都有这样的机构,比如环保、食药、工商、质监、物价、城市管理、卫生、文化旅游、农林水利等相关行局都有下属的执法支队(大队)或相关二层机构,承担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的执行。此前,这些单位多数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类似承担政府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将逐步变为行政机构或转为参公。很多单位因此根据政策,逐步过渡改为了参公单位。

目前,仍有少数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完成过渡,这部分单位在职能上相对比较模糊,下一步是否转为参公单位,视当地省级直管部门情况而定。如果省级部门在厘清职能后,转为参公或行政,市县两级相应也会按政策组织考试,统一过渡。如果省级部门不调节,那么市县两级将会继续保持事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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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事业单位是行政辅助和支持类,基本都可以过渡为参照管理的公务员单位,职能混杂不清的例外。

1、执法类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牧、环保、建设规划、质量技术、食品药品、市场管理、城市综合、劳动保障、文化旅游等监察监督管理执法,受主管行政部门委托,执行的是各行业的行政法规。委托执法在基层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作法,由于基层行政编制和行政机构个数限制,许多执法类机构在市级及以下,几乎全部是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辅助类或者支持类事业单位,在市级以上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也是行政职能部门。

2、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几乎都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过一些职能混杂不清,或者改革滞后的地方。

3、执法类事业单位,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其方向是综合执法,同一行业各类执法大队,整合职能和人员、编制,成立综合执法局,对涉及该行业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全体进行监督监察和管理,保证不留死角,不推诿扯皮,确保法律法规规定落到实处。

4、执法类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在市级以下基层,成立综合执法局,基本上还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机构,个别行政编制富余的地方,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或者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但改变不了行政辅助类或者支持类事业单位的整体分类。因为行政编制只减不增,整体紧缺的局面无法改变。

5、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参公问题,会随着公务员管理机构划归组织部门后,全国范围内规范运行,规范管理,实行全体参公,这是改革方向。在综合改革过程中,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所有新划转、整合的其它未参公的事业人员,根据身份,组织统一培训与考试,统一过渡为参照管理的公务员,不能参公的人员,会设立或分流到下属事业单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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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中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非常明确的,今后事业单位只保留两类,分别是政府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所谓的政府服务类事业单位是那些具备行政职能,为机关提供服务的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那么这些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将会被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

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应该会归类于政府服务类事业单位,那么就会过渡成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而不会过渡成行政单位。

从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情况来看,公务员队伍管理越来越严苛,自然过渡的事情不可能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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