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你”很好,但沒用——知道這五件事才有用

婚姻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生活。

——彬彬說

“我愛你”很好,但沒用——知道這五件事才有用

這兩天,有一個帖子引起了熱議。

準新娘樂樂在籌備婚禮的過程中,向男朋友提出在房產證上加她的名字,但男朋友拒絕了。

於是她提出一系列婚前要求,比如,“你不加我名字,我也不幫你還貸,更不當全職太太照顧家庭。”這樣的討價還價讓一幫圍觀群眾炸了鍋。

“我愛你”很好,但沒用——知道這五件事才有用

有的網友表示:女方太過強勢,以這樣的心態去結婚不真誠。

“我愛你”很好,但沒用——知道這五件事才有用

也有的網友覺得:男方太過小氣,女方缺少保障。

“我愛你”很好,但沒用——知道這五件事才有用

當兩個人走到談婚論嫁這一步,

有些姑娘一心沉迷於愛情中,只想為對方付出更多;

也有些姑娘,像新聞事件中的準新娘樂樂一樣,很理性地做好個人財產的界定、物品的明確歸屬、婚前的體檢等等。

當然,對這個問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和偏好。我們今天不站隊,我們告訴大家結婚前的5個大坑,繞過這些坑才能為自己的婚姻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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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可不可以要回彩禮?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對“彩禮”的界定。

比如,很多女生詢問,男朋友情人節給我買了個5000塊錢的包,他能要回去嗎?男朋友過年見我父母帶了幾盒野山參,他能要回去嗎?

這種為了取得女生的好感,以及一些禮節性的饋贈,法院不界定為彩禮,所以男方是無法要回的。

而法院界定的彩禮是指按照當地風俗,以結婚為前提送的東西,以及比較大額的物品,比如房子、車子。

這些東西有三種情況可以追回:

第一,還沒有登記結婚的,

第二,還沒有共同生活的,

第三,離婚時送出禮金的一方因此導致經濟困難的,比如有些地區,為了娶一個媳婦,傾家蕩產,甚至借債,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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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已婚男,避免被小三?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告訴我們,她們經常會接到男性隱瞞真實婚姻狀況的案件。

她們之前接過這麼一個案子。

廣東小夥子王明,20多歲時跟本村的小麗結婚了。

在小麗生完第一個孩子之後,王明外出廣西打工。打工過程中認識了同事小紅,兩人比較談得來,小紅對王明也有好感,但不瞭解王明的家庭情況。

後來,小紅懷孕了,提出結婚,想見見王明的家人,王明此時坦誠自己是有老婆的,但兩人完全沒有感情。

小紅雖然有些在意,但考慮到肚子裡的孩子,就和他在廣西租了房子,領證結婚,生了孩子,對外以夫妻名氣共同生活。直到小麗來廣西找丈夫才發現這些。

在這個案子裡,王明其實已經構成了重婚罪,是要被判處有期徒刑的。

而小紅在明知王明有配偶的情況下,但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構成了重婚罪。注意,這兒的關鍵詞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僅僅只是同居,不算重婚。

這時候如果小麗去公安機關報案,那麼王明和小紅的婚姻是無效的。如果雙方主張感情破裂,也可以離婚,但小紅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在分割財產時可以要求賠償金。

那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在結婚前就識別男方的身份信息呢?

在日常生活,你可以抓住一些機會查看他的身份證,看看他的身份證信息是不是和他自己以前的描述一致,或者幫他買票,驗證身份證是不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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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婚房,名字怎麼寫才不吃虧?

在現在的婚姻法條件下,房產證上有沒有你的名字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沒有出資,而且有沒有保留好出資憑證。

比如,兩人出資買婚房,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離婚時,如果沒有名字的一方提供了相關出資證據,比如首付、裝修的流水證據,法院會考慮另一方的出資情況,並進行一定的補償。

如果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法院一般會首先要求雙方協商產權歸屬。

協商不成,法院會判給產權一方,但法院會計算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房產增值的部分,拿出部分補償給另外一方。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現在很多城市都限購的情況下,很多家庭會用父母的名義,夫妻雙方出錢多買一套房。

這種情況最好讓父母簽訂一份協議,說明房款是自己和老公出的,並且保留好付款的賬單,這樣在離婚時才能拿到自己那部分的對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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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婚後共同財產

這個問題涉及到一個很基本的概念:

什麼是個人財產?什麼是共同財產?

關於這個問題,最典型的誤解是,兩個人登記領證以後,雙方所有的財產都變成共同財產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

比如,男方婚前全款買了一套房子,那這套房子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結婚之後這套房子也是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即使婚後他把房子賣了,賣房子所得到的錢也還是屬於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跟女方沒有關係。

還有一種情況也比較常見,現在很多家庭是獨生子女,一方父母為了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會在婚後給孩子買幾套房。

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即使房產證上只有自己孩子的名字,但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精明的父母都會簽訂一個贈與合同,明確表示房子只贈給自己的孩子,這樣就可以可以避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是婚前同居,兩人最好不要財產混合,而且大額的支出都要保留消費憑證,這樣在需要界定個人婚前財產時就不會那麼抓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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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

簽訂婚前協議是避免日後財產糾紛的一個好方法。

雙方可以約定、列清楚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然後拿著財產的權屬證書,比如房產證、車證,到公證機關公證。,

公證過的婚前協議,不一定100%都生效,但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或者擔心自己的婚前協議寫得不清楚,都可以到公證機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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