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被告隗公森返还原告张素珍借款十八万三千四百七十九元,分别于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返还原告张素珍借款六千元,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返还原告张素珍借款六千元,于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前返还原告张素珍借款六千元,于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返还原告张素珍借款六千元,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返还原告张素珍借款六千元,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返还原告张素珍借款十五万三千四百七十九元。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执行案号:(2018)京0111执1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隗公森
性别:男
年龄:47
住址:房山区良乡镇行宫小区一里3楼6单元202号
身份证号:110111********0058
执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6.1464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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