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描述误导 不得作商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含误导性描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高院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描述误导 不得作商标

  "怕上火喝加多宝"描述误导 不得作商标 提起上诉仍被驳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发布相关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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