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處理違法記錄才能年檢?河南一車主不滿“捆綁式年檢”告贏交警

先處理違法記錄才能年檢?河南一車主不滿“捆綁式年檢”告贏交警!

大河網

車管所辦理年檢,車輛如有違法記錄,須先接受處理才能通過年檢。

先處理違法記錄才能年檢?河南一車主不滿“捆綁式年檢”告贏交警

多少年來,不少車主都認為是理所當然。

然而平頂山車主鄭先生因未處理交通違法被拒年檢後,認為這種“捆綁”方式違法,遂將具有審核併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法定職責的平頂山市交警支隊告上法庭。

6月6日,鄭先生拿到了法院郵寄給他的判決書,法院一審判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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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車輛交通違法記錄未處理年檢被拒

先處理違法記錄才能年檢?河南一車主不滿“捆綁式年檢”告贏交警

今年2月28日,家住平頂山市衛東區的鄭先生駕駛他的豫DR7582小型汽車,到位於四礦附近的平頂山市瑞通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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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結論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報告及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汙染物檢測報告均合格,鄭先生就向平頂山市交警支隊車管所申請對豫DR7582小型汽車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然而,車管所工作人員告訴鄭先生,他的豫DR7582小型汽車有交通違法記錄未處理,計算機登記系統拒絕為有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車輛辦理年檢業務,拒絕為鄭先生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回到家,鄭先生反覆查閱法律法規,認為將機動車交通違法與車輛年審“捆綁”方式違法。

今年3月15日,鄭先生一紙行政訴狀將具有審核併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法定職責的平頂山市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平頂山市交警支隊給豫DR7582小型汽車限期發放2018年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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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隊捆綁年檢有利督促違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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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受理立案的郟縣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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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平頂山市交警支隊在答辯中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中的“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應理解為“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的規制;作為辦理車輛檢驗合格標誌適格的行政主體,交警部門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9條規定,針對鄭先生名下的豫DR7582小型汽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還未處理,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是依法履行職責,並無不當。

同時,在答辯中,平頂山市交警支隊認為《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登記規定》都已經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該項管理職能,有利於督促交通違法行為人主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初衷,有利於實現科學、合理、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綜合管控,且亦未明顯增加行政相對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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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交通違法和年檢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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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平頂山市交警支隊作為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法審核併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是其法定職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而原告鄭先生依法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單,且在車輛豫DR7582號小型汽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情況下,被告作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為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關於被告辯稱的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9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法院認為——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內,《機動車登記規定》屬於部門規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法律,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優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而被告庭審中稱將違法處理與發放檢驗合格標誌捆綁的行為有利於督促交通違法人及時主動處理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節省行政資源並實現科學、合理、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綜合管控,且亦未加重行政相對人的負擔。

6月1日,郟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平頂山市交警支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為原告鄭先生所有的豫DR7582號小型汽車依法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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