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之前簽署的合同,5月1日後還能給客戶開出17%發票嗎?

無名氏noname

這種情況在今年5月1日前,會有很多類似的情況發生!銷售方希望5月1日之後開具發票,收貨方希望在5月1日之前開具發票,銷售方想少繳稅,收貨方想多地稅,各有各的算盤。



先了解一下發生這種現象的背景!

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文明確調整增值稅稅率(財稅2018年32號文)。增值稅稅率降低由17%調整為16%,11%調整為10%。

5月1日後,稅務機關係統會全面升級,5月1日後,理論上是無法開出17%的發票,但是會不會臨時性保留一段時間17%,11%的稅率過度就不得而知了。



建議:

一是今年5月1日之前簽署的合同要對開票事項進行約定!

二是如果銷售方是非常牛的企業,除非你不和它玩了,合法不合法討論意義不大。它可以把合同改成支付1%的管理費、服務費等等之類的。

三是據我所知,法律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並沒有規定開票要在什麼時間完成。有的是簽訂合同時,有的是付款時,有的是收到貨物時。很多都是無法決定。(可能有相關規定我不知道)如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時間的博弈

你這個問題提的好。

5月1日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從5月1日開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要降一個百分點。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要上漲到500萬。

在這個重要的時間節點來臨的時候,必然會出現像你說的情況,而且不會是少數。

我看了樓上幾位朋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他們談的很好,也很全面,也切合實際。我這裡就補充兩點吧。

一是增值稅率從5月1日開始降一個百分點,不會有過渡性政策。5月1日的時間節點,必定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開具的日期來界定的。不太可能考慮合同簽訂時間的因素。如果考慮,則容易出現混亂,就體現不出稅法的嚴肅和嚴謹了。

二是客戶之間的大規模糾紛,不會因為降稅這個因素而出現。因為客戶之間是朋友,不可能為了1%的稅差傷了和氣。最終雙方要坐下來,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友誼第一嘛,以後的生意還是要繼續做的。

您認為呢?


稅不可擋

增值稅調整通知出來之後,退稅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個信息,2018年5月1日起執行,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五月一號之後,不應該再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為17%和11%的發票。 第二個信息,2018年7月31日過渡期,辦理出口退稅企業要注意理解過渡期規定,分商貿型出口退稅與生產型出口退稅。 (1)商貿型出口退稅企業 2018年5月1號開具之前收到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關單出口日期是2018年7月31日之後,只能按照16%的退稅率申請退稅。對,沒錯,你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17%的退稅率,但是你現在只能按照16%退稅率來退稅。 2018年5月1號開具之前收到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報關單出口日期是2018年7月31日之前,退稅率是17%就按照17%退稅率來退稅,跟原來是一樣的申報退稅。 有人理解能力差,可能會問,2018年5月1號收到進項增值稅專票發票,會發現兩種情況, 一是5月1號之後你收到的是別人在五月1號之前就開好的,到你手是5月1號之後,按照上面說的申請退稅,前面的問題關鍵是報關單的出口日期來區分操作; 二是你5月1號之後收到的是按照新規定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按照新稅率退稅,只是這個地方你需要理解的是,這個不分2018年7月31號前面,就是按照新規定的退稅率申報退稅。 (2)生產型出口退稅企業 生產型出口退稅就簡單,2018年5月1號之後他們的原材料,輔助材料肯定也沒有17%和11%稅率,生產型是免抵退,不需要跟進項直接掛鉤,只要平時按照當月出口當月開票你就一點痛苦都沒有。 2018年7月31日之前出口的,按照當月出口當月開票確認收入的原則,出口退稅按照原來的申請退稅, 2018年7月31日之後出口的,按照當月出口當月開票確認收入的原則,出口退稅按照新的申請退稅,不按照當月出口當月開票確認收入呢,你任性你自己自求多福。


外貿出口服務商

5月1日後,稅率下調,17%降為16%,11%降為10%。很多供應方在實際中按照客戶要求開票,客戶要什麼票開什麼票,要什麼內容開什麼內容,賣的東西和開的票完全不一樣。其實這樣是錯誤的,有很大的涉稅風險,有的已經進入虛開發票的範圍內。所以國稅總局要求按實際開票不要按客戶要求。你的問題也就很明顯,增值稅條例明確列出了納稅義務,5月1日前產生的納稅義務應開高稅率,5月1日後產生的納稅義務開低稅率。財稅2017 37號文中作出了規定“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


天天動物幽默

財政部(財稅2018年32號)發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原為17%的,降為16%;稅率原為11%的,降為10%。


題主的這個問題我也在關注,但沒蒐集到具體執行細則。可能近幾日會有相關規定出臺吧。


我們可以先把兩種可能性都考慮一下

一、允許開具17%發票

那麼可能跟2016年5月開始的營改增試點工作一樣,以簽訂的合同日期為準,5月1 日前簽訂的購銷合同,還以17%稅率開具發票。

這種操作理論上可行,也適當考慮了相關收入與成本的匹配,但實際抵扣會遇到不少問題。比如:

合同日期被人為改動;

17%與16%、11%與10%稅率並行時間太久,核算混亂;

二、一刀切,5月1日後所有發票一律取消17%、11%稅率。

這種方法簡單粗暴,但易於執行。


造成的問題可能有:

5月1日前各公司、廠家集中開具發票、索要發票;

因合同方利益不同造成經濟糾紛;

題主問題描述裡提到的那種操作,現在還真的無解。一要看後續政策規定,二要看各種利益需求,協商解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