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云、邱晨与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关键词 解除合同 包租包售
2.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包租包售不是双方约定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亦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买方不能因此而享有合同解除权。
3.相关法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案件索引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2469 号民事判决书
5.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0日,陈培云、邱晨与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培云、邱晨购买四川京瑞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京瑞财富中心义乌国际商品城1幢第2层2F-274号营业用房;交房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前,出卖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逾期15日以内,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商品房达到约定的交房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
裁判结果:驳回陈培云、邱晨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陈培云、邱晨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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