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顧雛軍案」顧雛軍: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不服原審裁判文書

「直擊顧雛軍案」顧雛軍: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不服原審裁判文書

經濟觀察網訊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此案在最高法院設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由五名法官組成,成員均是最高法院資深法官,最高法院二級大法官裴顯鼎擔任審判長。

顧雛軍在庭審現場陳述申訴理由時表示,因不服原審裁判文書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期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都沒有立案再審。於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並提審本案。

顧雛軍認為,這是違法動用公權力和司法權,對其本人進行迫害,導致蒸蒸日上的優秀民營企業集團,一夜之間變得苟延殘喘。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嚴重侵犯民營企業資產的惡劣案例。這些罪名都是被構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以下為庭審實錄:

[審判長 裴顯鼎]: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現在開庭。

傳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到庭。

[審判長 裴顯鼎]:

各原審被告人,本庭沒有讓你們坐下,請起立。

[審判長 裴顯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0條規定,合議庭此前已經對各原審被告人的身份、原判處刑罰及刑罰執行等情況進行了核實。

[審判長 裴顯鼎]: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顧雛軍等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9月,顧雛軍刑滿釋放後,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由本院提審本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本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審判長 裴顯鼎]:

現在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檢察人員及辯護人名單。本案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一巡回法庭庭長裴顯鼎擔任審判長,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張勇健和主審法官羅智勇、司明燈、劉艾濤為合議庭組成人員,石冰、羅燦擔任法官助理,書記員張燕清擔任法庭記錄。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慶東、劉小青、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有西、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童漢明作為顧雛軍的辯護人,北京盛衝律師事務所律師盛衝作為姜寶軍的辯護人,北京市信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振彪作為張宏的辯護人,廣東君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友學作為張細漢的辯護人,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江、袁軍作為嚴友松的辯護人到庭參與訴訟。

[審判長 裴顯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申請回避,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自行辯護,作最後陳述的權利。為充分保障各原審被告人、辯護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並保證庭審持續高效進行,5月18日,合議庭組織檢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合議庭製作了庭前會議報告。

[審判長 裴顯鼎]:

各原審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們有身體不適的,可以舉手向本庭示意。

[審判長 裴顯鼎]:

下面由審判員羅智勇宣讀庭前會議報告。

[審判員 羅智勇]:

一、庭前會議的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召開庭前會議。會議由審判長裴顯鼎主持,合議庭成員張勇健、羅智勇、司明燈、劉艾濤,法官助理石冰、羅燦參加會議,書記員張燕清擔任記錄。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慶東、劉小青、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參加會議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以及顧雛軍的辯護人陳有西、童漢明,姜寶軍的辯護人盛衝,張宏的辯護人馬振彪,嚴友松的辯護人李江、袁軍參加了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處理與當事人訴訟權利有關的程序性事項;二是就檢辯雙方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申請證人出庭等事項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三是對原生效裁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全面梳理並聽取檢辯雙方意見。

[審判員 羅智勇]:

二、關於程序性事項的意見

庭前會議中,合議庭就與審判相關的程序性事項詢問了檢辯雙方,形成以下明確意見:

1.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申請本案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法官助理以及書記員迴避。

2. 檢辯雙方一致同意本案公開開庭審理。

3. 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

4. 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申請重新鑑定。

5. 檢辯雙方一致同意庭審時不再宣讀原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

[審判員 羅智勇]:

三、關於檢辯雙方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申請證人出庭等事項的意見

(一)關於雙方提交的新證據材料

1.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交的15項新證據材料

對於證據材料一,雙方一致認可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後變更為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格林柯爾)於2004年獲得廣東省科技廳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對於證據材料二至六,雙方一致認可其內容的真實性,同意提交法庭,但認為其屬於公開的政策法律文件,不屬於新證據。

對於證據材料七至九,雙方一致認可不屬於新證據,但辯方對原審未予採信有異議;檢方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原審未予採信不持異議。

對於證據材料十,雙方一致認可不屬於新證據。檢方認為該證據材料來源不明,真實性、合法性存疑。辯方提出其原提交該證據材料的目的是擬申請調取其他證據。

對於證據材料十一、十二,雙方一致認可不屬於新證據,辯方予以撤回。

對於證據材料十三,雙方一致認可該證據在原生效裁判中已經列舉,不屬於新證據。

對於證據材料十四、十五,雙方一致認可不屬於新證據。辯方提出其提交證據材料十四的目的是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同時認為證據材料十五是真實存在的,應予採信;檢方認為證據材料十五不真實,對原審未採信沒有異議。

2.原審被告人張宏提交的2項新證據材料

檢方對證據材料一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對證據材料二沒有異議。

3.檢察機關提交的7項新證據材料

辯方除對證據材料一予以認可外,對其他證據材料全部提出異議。

(二)關於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向法院申請調取6項證據材料:

對於第一項申請,檢方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需要調取。

對於第二項申請,檢方認為沒有發現人為干預的情形,不需要調取。

對於第三、四項申請,辯方予以撤回。

對於第五項申請,辯方稱其提出的目的是調取除王大慶在卷證言之外可能存在的其他證言;檢方認為檢察機關在再審期間向王大慶收集的證言已對此作出解釋,不存在王大慶的其他證言。

對於第六項申請,檢方認為原審案卷中已存在,不需要調取。

(三)關於申請證人出庭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申請賈春旺、謝伯陽、歐廣源、王榮平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原審被告人嚴友松的辯護人申請魏五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檢方認為賈春旺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範圍,辯方申請其出庭沒有法律依據。檢方對辯方申請謝伯陽、歐廣源、王榮平、魏五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沒有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

四、關於原二審裁定列舉證據的意見

(一)關於虛報註冊資本罪

原二審裁定對本罪共列舉59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24項,分別是證據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檢方對上述59項證據均無異議。

(二)關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審裁定對本罪共列舉71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66項,分別是證據1、3-8、10-25、27、28、30、31-65、67-71,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檢方認為證據63、64一審未予採信,不應作為二審定案依據,此外,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三)關於挪用資金罪

1.關於挪用2.9億元的事實

原二審裁定對該起事實共列舉39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26項,分別是證據1、4-6、8-16、19-20,以及原二審裁定第84-90頁所列的13項證據中的1-11項,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檢方對上述39項證據均無異議。

2.關於挪用6300萬元的事實

原二審裁定對該起事實共列舉10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8項,分別是證據2、3、5-10,對其他2項證據沒有異議。檢方對上述10項證據均無異議。

[審判員 羅智勇]:

五、處理決定

合議庭經評議,決定:

(一)關於雙方提交的新證據材料的問題

同意將顧雛軍提交的證據材料一、張宏提交的二項證據材料以及檢察機關提交的七項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納入法庭調查。顧雛軍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雙方一致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但有爭議的,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出意見。

(二)關於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的問題

同意調取顧雛軍申請的第一項證據材料,即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相關材料,以及第三項申請的部分證據材料,即廣東省科技廳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順德格林柯爾頒發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庭前會議後,本庭已向廣東省科技廳、中國證監會發出調取證據的通知。廣東省科技廳於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粵科函高字[2018]1026號覆函,中國證監會於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關於提供顧雛軍案相關材料的覆函》。本庭已於庭審前通知檢辯雙方進行了查閱。對於這二項新證據,將在法庭調查時進行展示、質證。

關於顧雛軍提出的第二項申請,經本庭審查,未發現原一、二審存在非法干預案件審理的情形;第五項申請,檢方就無需調取已作出合理解釋。對於上述二項申請,本庭不予支持。

關於顧雛軍提出的第四項申請,辯方在庭前會議中已撤回;第六項申請所指向的材料,原審卷宗中已經收集,無需再調取。

庭前會議中,辯方提出其提交證據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請調取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科龍電器財務調查報告。庭前會議後,本庭委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調取關於科龍電器財務調查報告。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於6月8日提供了《關於科龍電器現金流向調查工作報告》。經檢辯雙方查閱後,均認為不需要將該報告作為新證據在法庭調查時展示、質證。本庭經研究,同意檢辯雙方意見。

(三)關於申請證人出庭的問題

對於辯方申請謝伯陽、歐廣源、王榮平、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證的問題,檢辯雙方意見一致,本庭經徵求上述人員意見,並結合案件辦理需要,決定通知謝伯陽、魏五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對於辯方申請賈春旺出庭作證的問題,檢方認為賈春旺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範圍,本庭經研究認為,檢方意見成立。

(四)關於原二審裁定列舉證據的問題

對於檢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本庭將在開庭審理中分組進行質證,沒有異議的不再進行質證。

(五)關於其他事項

1.庭前會議後,辯方提出,其於再審期間提交的經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的科龍電器2006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調查結果的公告》在庭前會議中未出示,請求將該公告納入法庭調查。經徵詢檢方意見,檢方無異議。本庭決定將該公告納入法庭調查,在庭審時予以展示、質證。

2.庭前會議中,辯方對檢方作為新證據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原件和《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提出重大質疑。為回應質疑,檢方於庭前會議後向本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劉爍就有關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本庭經研究,為全面查明案件事實,決定同意檢方申請。

3.庭前會議後,原審被告人張細漢委託廣東君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友學擔任其辯護人,經詢問,張友學律師對《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10條規定的迴避等事項無異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審判長 裴顯鼎]:

各原審被告人對辯護人持什麼意見?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我在庭前會議上是說保留申請回避的權利。那麼現在我希望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迴避。事實和理由是這樣的,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參與偽造證據,即證據七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書》。

[審判長 裴顯鼎]:

那麼請你簡要再說一下,行使申請回避應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規定。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審判長 裴顯鼎]:

請宣讀。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對送審材料進行知識性證據審查,檢察員趙景川、楊軍偉是送審人。申請人認為任何人對意見書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來,是有問題的。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趙景川、楊軍偉居然視而不見,將如此明顯的偽證作為最高檢的證據,顯然是故意為之,實意圖就是為了阻止申請人案件的糾正,並試圖以此證構陷申請人。我在庭前會議上已經用手電筒指出問題。

[審判長 裴顯鼎]:

顧雛軍,關於這個證據是否偽證,本庭後頭要在法庭調查中進行舉證質證。你是不是基於所提交的證據系偽證,所以要求申請回避?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我當時做這個實驗的時候要請審判員和審判長派人來看。你們沒有派人來看。其實無論誰都能看明白。

[審判長 裴顯鼎]:

我已經給你說過,顧雛軍庭前回應程序問題。是不是偽證要經過本庭今天在審理以後決定。

[審判長 裴顯鼎]:

請檢察人員回應。

[檢察員 羅慶東]:

審判長,關於這個程序性的問題,我們本來在庭前會議已經專門進行研究。而且在庭前會議時也給了原審被告人充分的表達權。這個不屬於提出迴避的申請。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於涉及專門的技術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移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

[審判長 裴顯鼎]:

你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顧雛軍的辯護人對這個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 陳有西]:

我有幾點意見。第一請合議庭回應,顧雛軍對原審證據和最高檢重新作出審查鑑定意見的質疑,第二對這份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我們律師將會在庭審調查當中重點向合議庭闡述。至於顧雛軍的迴避申請,本律師不發表看法。請合議庭考慮。

[審判長 裴顯鼎]:

庭審繼續。

[審判長 裴顯鼎]:

根據庭前會議中檢辯雙方達成的共識,本庭在此不再宣讀二審裁定書。

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

一、虛報註冊資本

2001年5月,上訴人顧雛軍為收購科龍電器的法人股欲設立註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的順德格林柯爾。2001年10月21日,原順德市榮桂鎮人民政府為順德格林柯爾出具擔保函,要求原順德市工商局榮桂分局先頒發營業執照,後由順德格林柯爾補辦驗資、評估等手續。次日,順德格林柯爾憑該擔保函在未驗資、評估的情況是下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同年11月,經順德花洲會計師事務所驗資,順德格林柯爾的股權情況如下:股東顧雛軍以貨幣出資1.8億元、以無形資產出資9億元,共10.8億元,佔出資額的90%;股東顧善鴻以貨幣出資1.2億元,佔出資額的10%。順德格林柯爾的註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其中無形資產9億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為75%,貨幣資金3億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為25%。

2002年4月,由於順德格林柯爾註冊中無形資產佔75%,遠高於當時法定20%的比例,原順德市工商部門不予年檢。為將無形資產所佔比例降至法律規定20%的標準,尚需籌集實繳貨幣資金6.6億元以置換註冊資本中5%的無形資產。2002年5月14日,上訴人顧雛軍指使上訴人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人在順德榮桂農村信用社,將來自科龍電器的1.87億元通過在天津格林柯爾和順德格林柯爾賬戶之間來回倒賬的形式,取得以天津格林柯爾投資順德格林柯爾共計6.6億元的進賬單,當天又將1.87億元通過天津格林柯爾轉回科龍電器。之後,負責聯繫驗資的劉義忠被多家會計師事務所以該進賬單沒有形成餘額為由拒絕提供驗資。2002年5月27日,原順德市人民政府榮桂區辦事處出具“關於順德市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年檢事宜的函”,希望工商部門考慮順德格林柯爾和科龍電器的實際情況,在政策允許範圍內暫准許順德格林柯爾辦理當年的年檢手續,同時要求順德格林柯爾務必於2002年11月30日前嚴格按企業工商登記註冊的規範要求,完善註冊登記手續。原順德市工商部門遂於同年5月30日為順德格林柯爾辦理了年檢手續。為了完善註冊登記的相關手續,2002年10月,上訴人劉義忠找到廣東公誠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筆出資的驗資業務,該所要求順德格林柯爾向銀行發函詢徵天津格林柯爾繳存出資6.6億元的情況,由於天津格林柯爾繳存出資到順德格林柯爾賬戶的四次進賬共計6.6億元在當天即轉回天津格林柯爾,對賬單上沒有餘額,銀行拒絕在詢證函上蓋章。廣東公誠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劉義忠提供6.6億元在當天轉回天津格林柯爾的依據。為偽造這一依據以騙取驗資從而騙取工商登記,在預付款為虛假的情況下,上訴人顧雛軍簽署了一份關於順德格林柯爾向天津格林柯爾購買製冷劑預付貨款6.6億元給天津格林柯爾的《供貨協議書》,時間倒籤為同年5月12日。上訴人劉義忠填寫了順德格林柯爾“收到天津格林柯爾投資款人民幣6.6億元”的收據,科龍電器總裁劉從夢在收據上加蓋順德格林柯爾的公章。上訴人劉義忠將該《供貨協議書》及收據等材料提交給廣東公誠會計師事務所,後該所憑藉以上相關資料為順德格林柯爾出具驗資報告,認定順德格林柯爾原股東顧善鴻將其持有的10%股權計1.2億元及股東顧雛軍將其持有的70%股權計8.4億元共9.6億元轉讓予新股東天津格林柯爾,其中屬於以無形資產出資的6.6億元由天津格林柯爾以貨幣性資產置換。2002年12月16日,上訴人劉義忠受股東顧雛軍等人的委託憑該驗資報告及虛假的天津格林柯爾投資順德格林柯爾的董事會決議、股東決議等文件到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申請順德格林柯爾的變更登記手續,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同年12月23日核准變更登記,確認了順德格林柯爾註冊資本中各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的變更,即順德格林柯爾的註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其中股東顧雛軍以無形資產出資2.4億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為20%,股東天津格林柯爾以貨幣資金出資9.6億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比例為80%。該註冊資本的貨幣資金中有6.6億元為虛假。

2003年4月23日,順德格林柯爾向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2002年度年檢報告書,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同年4月26日在登記主管機關審核表上加蓋了“經年檢合格”的印章,再次確認了順德格林柯爾2002年股東變更及股東出資方式和比例的變更。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由於科龍電器2000年和2001年連續兩年虧損,被證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虧損,科龍電器將退市。2002年為了不被退市,根據上訴人顧雛軍的指使,科龍電器在2003年、2004年度對年度報表作了相應的處理。

2002年至2004年間,上訴人顧雛軍為了誇大科龍電器的業績,指使上訴人姜寶軍、嚴友松、原審被告人晏果茹、劉科、張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後入賬、作假廢料銷售等方式虛增利潤。其中2003年,顧雛軍還指使專門成立合肥市維希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維希公司)、武漢長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長榮公司)以操作壓貨銷售增加利潤額。

據科龍電器公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佈的數據顯示,2001年的利潤總額為-1489548691元,2002年的利潤總額為103919721元,2003年的利潤總額為220003504元,2004年第一季度的利潤總額為6493518.11元。由於會計師事務所在製作2004年度財會報告時發現了科龍電器虛假銷售的行為,對虛假銷售部分沒有作為銷售額認定,所以2004年度報告披露的科龍電器年度報告利潤總額為-68333660元。上訴人顧雛軍等人向社會提供上市公司虛假的財會報告,剝奪了社會公眾和股東對上市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知情權,對社會作出了錯誤的誘導,給股東和社會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三、挪用資金

(一)江西科龍的4000萬元和科龍電器的2.5億元

2003年,上訴人顧雛軍為了收購揚州亞星客車,指示原審被告人張宏等人以其父子名義申請設立註冊資本為10億元的揚州格林柯爾,其中無形資產出資2億元,現金出資8億元。同年6月初,為了籌集8億元現金註冊資本,顧雛軍指示上訴人姜寶軍和林玉國從科龍電器調動2.5億元,指示上訴人張細漢從深圳格林柯爾籌款1億餘元,指示張宏從江西科龍內部劃撥4000萬元,並以江西格林柯爾的名義向揚州中行貸款約4億元。顧雛軍指示以江西科龍、江西格林柯爾為操作平臺調撥8億元資金經天津格林柯爾轉入揚州格林柯爾的驗資賬戶。

2003年6月16日,原審被告人張宏向金立民、翟小明、高國平傳達了顧雛軍的以上指示。隨後,由金立民、翟小明分別電話請示顧雛軍後在劃撥憑證上分別加蓋公司的法人章和財務專用章,將款項劃到顧雛軍指定的賬戶上。具體操作是:6月17日,江西科龍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6月18日,顧雛軍指示姜寶軍等人從廣東科龍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科龍冰箱)劃款2.5億元至江西科龍。同日,將上述2.9億元和從江西發達思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達思家電)轉到江西格林柯爾的0.21億元共計3.11億元劃至天津格林柯爾的賬上。6月19日,金立民、高國平等人將來自深圳格林柯爾的1.1億元從江西格林柯爾的賬上劃至天津格林柯爾。至此,天津格林柯爾賬上餘額共計4.21億元。同日,張宏、翟小明等人以天津格林柯爾賬戶中的4億元資金作為質押,以江西格林柯爾的名義向揚州中行貸款3.98億元。6月19日至6月20日,高國平、翟小明、金立民等人將其中的3.82億元劃至天津格林柯爾揚州中行608賬戶。至此,天津格林柯爾揚州中行608賬戶共有存款餘額8.03億元。6月20日,從天津格林柯爾的揚州中行608賬戶分兩筆劃出各4億元共8億元至揚州格林柯爾的驗資賬戶。揚州格林柯爾經驗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以顧雛軍和顧善鴻為出資人的驗資報告。同日,揚州格林柯爾註冊成立。同年6月23日至25日,從江西科龍分五筆共轉入科龍電器2.5億元。

(二)揚州亞星客車的6300萬元

2005年3、4月間,時任揚州亞星客車法定代表人的上訴人顧雛軍指示上訴人姜寶軍向揚州機電借款,被揚州機電的法定代表人王大慶拒絕。其後,上訴人顧雛軍、姜寶軍在沒有經揚州亞星客車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以揚州亞星客車的名義起草了《付款通知書》並交給了王大慶、要求揚州機電在2005年4月26日前將《關於揚州柴油機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揚州機電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揚州柴油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書的補充合同》項下應付揚州亞星客車股權轉讓款及部分投資分紅款共人民幣6300萬元支付至揚州格林柯爾在中國交通銀行揚州分行荷花支行的賬戶上(賬號:067100018000218002)。揚州機電收到該《付款通知書》後,於4月25日將人民幣6300萬元劃到了指定的揚州格林柯爾賬戶歸揚州格林柯爾使用。轉款後,揚州機電收到了兩張金額分別為300萬元和6000萬元的揚州亞星客車結算收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在完善順德格林柯爾註冊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比例的過程中,虛報了貨幣註冊資金6.6億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上訴人顧雛軍作為順德格林柯爾的股東,自願將其價值9億元的無形資產作價2.4億元作為註冊資本佔公司股份20%,無形資產餘額6.6億元轉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沒有從公司的實際資本總額中抽走,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由於修改後的公司法將無形資產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提高至70%,說明順德格林柯爾註冊時無形資產比例過高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經有所減輕,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顧雛軍提議並簽署用於驗資的虛假文件《供貨協議書》,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其所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劉義忠負責填寫相關申請資料,聯繫會計師事務所遞交驗資所需文件,並作為股東代理人到工商部門辦理公司登記手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上訴人姜寶軍負責從科龍電器挪出1.87億元以完成倒賬環節,取得虛假的銀行進賬單,上訴人張細漢保管順德格林柯爾財務章和天津格林柯爾的合同專用章,參與倒賬等環節,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顧雛軍為誇大科龍電器的業績,指使上訴人姜寶軍、嚴友松和原審被告人張宏、晏果茹、劉科虛增利潤,向社會披露虛假財會報告,剝奪了社會公眾和股東對上市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知情權,給社會公眾和股民以錯誤的誘導,給股東和社會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顧雛軍作為科龍電器的控股股東,是犯意提起者和行為組織者,是主犯,依法應按其所組織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姜寶軍、嚴友松和原審被告人張宏、晏果茹、劉科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顧雛軍、原審被告人張宏挪用江西科龍的人民幣4000萬元和科龍電器的人民幣2.5億元,用於顧雛軍個人註冊成立揚州格林柯爾,上訴人顧雛軍為謀取個人利益夥同上訴人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的人民幣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使用,上訴人顧雛軍、姜寶軍和原審被告人張宏的行為均構成挪用資金罪。在顧雛軍、張宏挪用資金的共同犯罪中,顧雛軍提起犯意且是資金的使用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其所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張宏受顧雛軍的指使,只參與資金流轉中間環節,且不是資金的使用人,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在顧雛軍、姜寶軍挪用資金的共同犯罪中,顧雛軍提起犯意,謀取個人利益,是主犯,依法應按其所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姜寶軍在顧雛軍指使下參與犯罪,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顧雛軍、姜寶軍、原審被告人張宏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上訴人張細漢、嚴友松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 裴顯鼎]: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88條的規定,現在請審判員司明燈宣讀本院再審決定書。

[審判員 司明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 (2016)最高法刑申271號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6/id/3336694.shtml

[審判長 裴顯鼎]:

本案是因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的申訴啟動再審程序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顧雛軍,現在你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你的辯護人陳述申訴理由。鑑於你已提交了書面的申訴材料,請簡要陳述申訴要點。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申訴人顧雛軍不服原審裁判文書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期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都沒有立案再審。本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並提審本案。申訴人認為是違法動用公權力和司法權,對本人進行迫害,導致蒸蒸日上的優秀民營企業集團,一夜之間變得苟延殘喘。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嚴重侵犯民營企業資產的惡劣案例。這些罪名都是被構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審判長 裴顯鼎]:

顧雛軍的辯護人,你是否有補充?

[辯護人 陳有西]:

同意申訴人意見。

[審判長 裴顯鼎]: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將按照以下順序進行:一是按照原判認定的三項罪名,即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分別進行調查;二是先對原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分組質證,再對新證據逐一舉證、質證。法庭調查重點圍繞庭前會議中檢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進行。本庭提醒檢辯雙方注意,發表意見應圍繞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展開,對犯罪事實及法律適用等問題的意見,到法庭辯論階段再發表。

[審判長 裴顯鼎]:

現在首先對原審認定的虛報註冊資本事實進行法庭調查。由審判員張勇健主持進行。

[審判員 張勇健]:

現在由我主持對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虛報註冊資本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因原審被告人劉義忠已死亡,本次再審將對顧雛軍、姜寶軍、張細漢三名原審被告人進行法庭調查。請法警帶其他原審被告人退庭候審。

[審判員 張勇健]:

原二審裁定認定: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為完善順德格林柯爾設立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比例,在順德格林柯爾申請變更登記的過程中,於2002年5月至12月期間,採取來回倒款、簽訂虛假供貨協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貨幣註冊資本6.6億元,其行為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審判員 張勇健]:

對於本罪,原二審裁定共列舉59項證據。庭前會議中,辯方對其中的24項證據提出了異議。現在對這24項有爭議的證據進行分組質證。第一組是證據1、5,分別是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天津格林柯爾)2002年5月8日的董事會決議、順德格林柯爾2002年6月16日的股東決議。原審列舉這些證據,主要是為了證明天津格林柯爾決定投資順德格林柯爾9.6億元,擁有該公司80%股權,顧雛軍出資2.4億元,佔20%股份,顧善鴻不再持有股份。但是,經多名董事、股東等人辨認,證明這兩份決議為虛假證明文件。

[審判員 張勇健]: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及辯護人,你們對該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這兩家公司都是我的。這個公司成立就是為了收購科龍的。在公司成立過程中,科龍已經瀕臨破產。

[審判員 張勇健]:

顧雛軍,在辯論時你可以就這個證據再發表意見。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天津格林柯爾是我在海外公司投資的一個公司。這兩合同是真實的,沒有任何虛假的成分,這些人的證據並不代表他們本人的真實意思。

[審判員 張勇健]:

請書記員記錄在案。

[審判員 張勇健]:

下面請檢察員發表對該組證據的意見。

[原審被告人 姜寶軍]:

我發表不同意見。證據一、五與我沒有關係,我沒有參加。

[檢察員 羅慶東]:

順德格林柯爾存在股東變更股權,屬於虛報註冊資本的情況。

[審判員 張勇健]:

[審判員 張勇健]:

檢察員,請發表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

[檢察員 趙景川]:

這兩份證據經辨認是其提交給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手續的相關材料,其他股東沒有參加過此次簽名。顧雛軍是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能他認可協議是真實的就是真實的。

[辯護人 陳有西]:

這份說明是單位作為證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不屬於證據的一種,單位沒有作證的能力。3億元資金問題,不是銀行的記載憑證可以證明有資金給格林公司,這種推理是完全不成立,對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科龍2001年虧損16億元,順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購。我覺得還有補救的可能,政府報價5.6億。

[辯護人 陳有西]:

這份說明沒有經過董事會討論,顧雛軍當天在場,是否討論他可以當庭說明。公司沒有資金買順德格林柯爾的股權,這個目的是無法實現的,順德格林柯爾的資金是來源銷售製冷劑的貨款。

[審判員 張勇健]:

顧雛軍,這筆錢是否經過董事會討論,你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借錢給科龍是給他們應急的,因為這些銀行到賣科龍電器的股權給我,這個情況下我把1.9億元給科龍,我需要錢的時候不能把這個1.0億元拿回來嗎?為什麼要經過科龍同意?這個罪名完全是構陷出來。

[審判員 張勇健]:

姜寶軍,請發表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

[原審被告人 姜寶軍]:

先借錢1.98億元給科龍電器,後來1.87億元就是收回其中1.98億元借款的一部分。

[辯護人 張友學]:

33號證據與自身的資金沒有關聯性。

[原審被告人 姜寶軍]:

我當時聽公司總裁的意見,辯護人已經很清楚的說明1.87億元就是給科龍的借款。

[審判員 張勇健]:

現在質證第三組證據,是證據34-36,均為書證。原審列舉本組證據,主要是為了證明用於順德格林柯爾股東決議、供貨協議書、1.87億元轉款憑證等多個虛報註冊資本單證上的天津格林柯爾印章與真實的印章不一致,是虛假的。

[審判員 張勇健]: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及辯護人,你們對該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 陳有西]:

2002年4月30日打到科龍電器工行賬戶,支持科龍電器1.98億元的一部分。如果是根據銀行的轉賬確認所有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辯護人 童漢明]:

我們對真實性是沒有異議的,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對於原審判決認定說是私下的有異議的。

[辯護人 陳有西]:

驗資行為經過工商登記,經歷了行政程序的審查,不可能是虛假的。在公安機關辦案當中,通過證人證言想否定驗資行為的真實性是不正常的,這是不能成立的。所以這一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對象的目的。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2001年11月由順德區容桂鎮政府出具擔保函完成的這個註冊。原告晏果茹是用我的三個億人民幣和九億的無形資產,無形資產也是順德區政府去找的。2006年的股權變更的問題不是指第一次驗資,而第二次不需要驗資,不需要驗證。

[辯護人 陳有西]:

股權變更不需要驗資。

[審判員 張勇健]:

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及辯護人,你們對該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原審被告人 姜寶軍]:

該組證據與我無關。

[辯護人 馬振彪]:

同意姜寶軍意見。

[審判員 張勇健]:

原審被告人張細漢及辯護人,你們對該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原審被告人 張細漢]:

我都沒有見過。也沒有見過他在上面蓋過任何章。

[辯護人 張友學]:

同意顧雛軍陳律師的意見。

[審判員 張勇健]:

檢察員,請發表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

[檢察員 羅慶東]:

對於本組證據,我們認為,在案件的辦理中,偵查機關向法庭提交的書證取證程序合法,客觀的反映了案件事實。一是由偵查人員發出調取證據通知書,依法把一些關鍵書證的內容通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並記錄在案,且將書證交由被告人或者證人進行籤認。本組證據所證的內容也得到了天津格林柯爾經手保管印章情況的方誌國等證言證實。

[審判員 張勇健]:

現在質證第四組證據,分別是證據37-39、41-45、47、49、51-53,全部是證人證言。證據37-39,分別是時任科龍電器總裁劉從夢,深圳格林柯爾出納、順德格林柯爾出納莫姝,順德格林柯爾總裁助理孫勇的證言;證據41-45,分別是時任天津格林柯爾董事、副總裁方誌國,董事馬海雲、胡曉輝、黃冬的證言和天津格林柯爾行政人事管理幹部劉為民、會計李德煜的證言及原審被告人嚴友松、張宏的辨認材料;證據47,是深圳格林柯爾職員夏巨行的證言;證據49、51-53,分別是廣東公誠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盧伍根、副所長徐志發,順德花洲會計師事務所所長陳小美、員工何志超,順德智信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羅裕添和廣東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家旭的證言。原審列舉上述證人證言,主要是為了證明由於當地政府出具擔保函、暫準年檢函,順德格林柯爾分別在沒有提供驗資證明、無形資產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過高的情況下,先後完成了設立登記和年檢手續的辦理工作。為了完善順德格林柯爾設立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所佔比例,顧雛軍等人在2002年5月至12月間,採取來回倒款、簽訂虛假供貨協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使順德格林柯爾向原順德市工商部門提出的變更股東及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的申請,被順利核准。在該變更登記中,顧雛軍等人虛報貨幣註冊資本6.6億元。

[審判員 張勇健]: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及辯護人,你們對該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 陳有西]:

首先是對劉從夢證言的質證意見,第一,公安的取證程序不合法,對劉從夢的取證時間是從2005年8月15日的2點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長達七個半小時,對證據真實性有異議。顧雛軍受到了不間斷長時間的審訊,對它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不予確認。第二,證人孫勇的證言,詢問地點是在順德區政府會議中心,違反法律對訊問證人地點的規定。顧雛軍的分工是負責對內,跟政府部門打交道等對外屬於劉從夢的工作範圍。將所有責任推給顧雛軍,還包括姜寶軍,張細漢,劉玉忠等人是不對的。

[辯護人 童漢明]:

七個半小時的審訊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侵犯。對證人的詢問應該在證人所在地,或者辦理機關進行。該組證據中有與裁定書認定不一致的地方,顧雛軍叫姜寶軍操作與事實不符合。顧雛軍負責人事任免、採購等內部管理工作,而順德格林柯爾與政府打交道是別人的工作範圍,將所有的責任推給顧雛軍是不對的。證據38,在順德公安局8個小時的通宵詢問,雖然當時沒有提出,但公安局的取證是嚴重違法的,希望法庭予以充分考慮。證據39,訊問地點與法律規定不相符。證據41,公安機關將證人作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取證的方式,合法性、真實性均不認可。證據42,該證據與證據第一組的意見一致,在此不重複。證據45,公司虧損不是不能對外投資的理由,李是會計,沒有證明資格。證據47,證人詢問的地點是在深圳龍崗,沒有一個具體的地點,對地點、身份無法確定,證明內容與本案無關聯。證據49,與本案無關聯。供貨協議書比較簡單,由雙方單位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我們認為是真實的,是股權轉讓讓資。天津順德格林柯爾在讓資報告中對預付貨款進行了披露,不存在欺騙工商登記部門及社會的問題。證據51,證人證言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據52、53與本案無關。

[辯護人 陳有西]:

驗資股權要靠客觀的書證,工商報告、登記資料就可以證明,不是依靠證人證言證明的。驗資行為的真實和虛假,只需要審查原來的工商登記就可以,如果驗資、注資是虛假的,應當撤銷原來的登記,現在這些登記沒有被撤銷,用證人證言否定注資是虛假的沒有效力。對證人證言的合法性有異議:從證人的取證存在威脅、關押取證,把證人當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這樣的取證方式明顯違法;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案的證人證言真實性不能認可,因證言的證明力弱,無法實現證明內容。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當時最高檢察院辦案動機不純,整個註冊登記都是工商局、順德市政府辦理的。政府讓我拯救科龍公司。

[審判員 張勇健]:

顧雛軍,請聽從法庭的指揮,就證據發表意見。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

股權轉讓驗資,即使不提供買賣雙方的資金也沒有關係。我願意把股權轉讓了也是可以的。驗資是順德市政府委託的,跟我沒有關係。9億元的無形資產,是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對公司有幫助。

[審判員 張勇健]:

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及辯護人,你們對該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原審被告人 姜寶軍]:

同意顧雛軍辯護人的意見。證據37,讓姜寶軍操作是錯誤的。1.87億元銀行還款是不清楚,是顧雛軍讓劉去操作指令我辦理。公章是順德格林柯爾的公章,錢是財務轉賬的,並將相關憑證轉讓給我。

[辯護人 盛衝]:

這些都是劉一手安排和組織的,應該追究劉等人的責任。

[審判員 張勇健]:

這個問題等不屬於證據調查的內容,等下進行調查。

[審判員 張勇健]:

原審被告人張細漢及辯護人,你們對該組證據有什麼意見?

[原審被告人 張細漢]:

所有與事實不符的證人證言我全都不認可。我把公章送過來,所有的協調、驗資都是由劉安排,只是讓我轉款,且轉款必須有簽字或者電話通知我才行。整個轉款過程我都不清楚。這是一個基本的事實,我希望通過庭審還原基本事實。材料蓋章的過程,方陳述的與事實不符。公章的問題,順德格林柯爾有兩個合同章。方也是知道的,這個公章在1999年就在深圳,在收購格林柯爾之前就在深圳。

[審判員 張勇健]:

檢察員,請發表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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