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婁底市治理“為官不為”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黨委、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婁底市治理“為官不為”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婁底市委辦公室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31日

婁底市治理“為官不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深入治理“為官不為”、懶政怠政,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治理“為官不為”,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從嚴要求、失責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為官不為”,是指黨政機關(含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承擔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應盡的職責,不願幹事、不敢擔當、工作失職、效能低下等行為。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單位或分管領域、直接下屬發生嚴重的“四風”問題和腐敗現象的;

(二)對中央和省、市重大決策部署貫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或者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認真履職,承擔的工作任務進展緩慢,造成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未完成,或者多次不能按照規定時間節點完成任務的;

(四)在上級組織的檢查考核中不合格、不達標,或者被上級部門通報批評,領導報告中點名批評,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上級明令要求整改的問題,不及時解決,或因措施不力導致問題反覆出現、沒有明顯改觀的;

(六)改革攻堅意識不強,不敢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在脫貧攻堅、轉型發展、環境整治中推進不力,貽誤事業發展的;

(七)在重點項目建設中不主動作為,效率不高、措施不力,配套服務不到位,致使項目推進緩慢,影響項目開工、竣工或生產經營的;

(八)在職責範圍內,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工作不催不辦,不推不動,對職責範圍內工作不做決定、不擔責任,搞“中梗阻”,對該辦的事項不及時辦理,貽誤工作的;

(十)工作時間忙於私事,或者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狀態,消極怠工的;

(十一)大局意識不強,本位主義嚴重,對由多個地區或部門協同辦理的事項相互推諉塞責,主辦方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方不積極配合,致使工作延誤的;

(十二)不服從組織安排,與組織討價還價,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 對突發事故、事件防範不力、處置失當,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群眾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的;

(十四)官僚習氣和衙門作風嚴重,對企業和群眾態度生硬,推三阻四,甚至刁難群眾和企業的;

(十五)對簡政放權措施緩執行、執行走樣,對企業和群眾提出的訴求、意見等,不按規定辦理答覆或久拖不辦,群眾反響強烈的;

(十六)其他不作為的情形。

第四條 綜合運用檢查督查、專項巡察、作風評議、明察暗訪等方式,深挖各種形式的“為官不為”問題線索。

充分利用12388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平臺和12345公共服務熱線等政民互動平臺,以及清風婁底專欄,強化媒體監督和群眾監督,積極受理群眾舉報投訴。

第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各類檢查、評議、測評、考評過程中發現的“為官不為”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相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處理。

第六條 建立健全“為官不為”問題線索的快速核查工作機制,核查工作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可延長15個工作日,事實清楚、不需要核查的可直接作出處理。

堅持“一案雙查”,對嚴重的“為官不為”行為,既查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追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各級黨政組織、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及其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為官不為”,主動發現、主動調查並依紀依規處理的,可視情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七條 對查實的“為官不為”,情節較輕的,給予約談提醒,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或停職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辭退解聘等組織處理。應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輕或相互替代。

對“為官不為”典型案例,應通報曝光。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紀委(市監察局)落實。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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