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告再出重拳 徵收印度反傾銷稅!

商務部發告再出重拳 徵收印度反傾銷稅!

5月31日電 31日,商務部在官網發佈關於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公告稱,自2018年6月8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8年6月8日起5年。

公告稱,2017年6月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7年第2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傾銷,國內間苯氧基苯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公告顯示,自2018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印度的間苯氧基苯甲醛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公告稱,對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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