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職業病,除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摘要:

陳某某與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製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例解析

【案情概要】

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1年4月11日作出佛南人社傷認(2011)02497號工傷認定書,認定陳某某的上述患病情況屬於工傷。佛山市南海中南鋁車輪製造有限公司自陳文新於2011年3月22日被確診為職業病以來,按照2181.46元的標準向原告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且繼續為陳某某參加社會保險。陳某某在仲裁請求及一審的訴訟請求,均有7項,其中傷殘津貼數、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春節節日慰問金、崗位津貼等4項請求屬於勞動爭議及工傷損害賠償的項目,而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項屬於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案件評析】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之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權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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