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真落實國家安監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開展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取得實效。據瞭解,為提升安全監管監察效能,加快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自治區安監局通過聯合懲戒手段倒逼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都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採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採行為的;
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等。
同時明確,聯合懲戒的對象為在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等。
內蒙古日報社融媒體記者:蘇海峰
校對:董柏傑
懲戒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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