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播报」申诉人表示不再申诉!昌宁县检察院引第三方参与刑事申诉案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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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一起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事故发生地为自家玉米地便道,不属于公共道路,应属意外事件不是刑事案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是错误的”向昌宁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控申科受理后,承办的员额检察官通过调阅原案侦查卷、起诉卷,查询大量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听取申诉人、被害人家属、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领邻居以及原案承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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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申诉人李某说明了申诉理由,员额检察官对申诉人和参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现场解答,并就法律适用的证据采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和有理有据的分析。

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所。道路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车辆通行的公共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是不特定车辆在道路行使的安全驾驶规范,保护的是通过道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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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案件事故发生地虽为自家玉米地便道,但该条道路为不特定多数人、车辆所通行,并不限定特定人员、车辆通行,因此案发地点应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我国交通运输管理范畴所称的道路。昌宁县检察院原办案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准确,申诉人李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随后, 受邀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和申诉人所在地村组人员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评议。

申诉人通过全面听取了与会人员的解答和意见,打消了质疑,相信昌宁检察院的这个处理结果是客观公正的,当场表示接受刑事申诉复查决定, 愿意息诉不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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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策划 | 王卫云 李晓花

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 昌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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