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締約過失是什麼,有哪些法律依據?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以先合同義務為成立前提,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成立前提 ;先合同義務是法定義務,合同債務主要為約定義務,核心是給付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以過錯為要件,違約責任往往不以過錯為成立的要件;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故兩者不同。

《合同法》中締約過失是什麼,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締約過失的構成要件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3、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繫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成要件來進行。

《合同法》中締約過失是什麼,有哪些法律依據?

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中締約過失是什麼,有哪些法律依據?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

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3、性質不同。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

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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